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將云南省一、二、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從1420元、1270元、1070元調整為: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別增長10.56%、10.24%和10.28%;一、二、三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從12元、11元、10元調整為:14元、13元、12元,分別增長16.67%、18.18%和20%。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9月1日起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聚集區(新區)管委會: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從9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1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
二、調整我省3個縣、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地區類別:將呈貢區、嵩明縣由二類地區調整為一類地區;將德欽縣由三類地區調整為二類地區。各類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四、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五、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