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擬將現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調整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檔,平均增長21%。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4元、11元、9.5元擬調整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檔的適用區域為武漢市7個中心城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
第二檔的適用區域為武漢市6個遠城區,襄陽市、宜昌市中心城區。
第三檔的適用區域為其他10個市(州)市區、3個直管市、全省縣域經濟發展綜合指數居前22名的縣(市、區)及部分經濟發展較快的縣(市、區)。
第四檔的適用區域為神農架林區和其他縣(市)。
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我省第九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去年我省上調的是“企業工資指導線”,是給當地企業合理確定工資增長水平的參考依據,但不具強制性。
新出臺的標準自9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建設幸福湖北,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省政府決定從2013年9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三檔,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詳見附件。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300元、1020元、900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4元、11元、95元。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