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婁底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黨群工作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市直有關單位,各用人單位:
根據《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湖南省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湘人社發〔2017〕42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經婁底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協商討論,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婁底市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資標準
(一)我市2017年月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1130元/月(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
(二)我市2017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11.6元/小時(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
我市2017年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時間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凡在我市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最高工資標準。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剔除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享受的津貼,獎勵性工資,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各類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用人單位要加強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及我市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讓企業、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各縣(市、區)要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各用人單位要及時在本單位予以公示。
(五)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為:0738-8262167,咨詢電話號碼為:0738-826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