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114號),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
從2018年2月1日起,廣西一至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隨之上調。
01、南寧柳州桂林等地上漲280元
2018年廣西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類。第一類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提高了280元,適用于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東興市)欽州市。
第二類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適用于區內其他7個市。第三類是1300元/月,適用于各縣、各縣級市和自治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提高到16、14、12.5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這些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02、非貨幣性收入不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廣西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03、已簽勞動合同低于標準要改
1995年起廣西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后,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一覽表:
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最低工資內除了“五險一金”中需扣除個人繳納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費、特殊津貼、非貨幣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咨詢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4、你的這些社保待遇跟著漲 漲 漲
失業保險金 漲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漲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工資、生活費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