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等相關規定,現將我市度工傷保險相關數據口徑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市區及各縣(市)、銅山區的工傷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4100元,下限為2330元。
二、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955元;
(二)2013年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月平均收入為3440元;
(三)徐州市人口預期壽命為男74.35歲,女78.78歲;
(四)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3918元。
市區及各縣(市)、銅山區統一執行上述標準,數據(一)執行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數據(二)、(三)、(四)執行時間為7月1日至6月30日。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2.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并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
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辦法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上增長11%,增發金額最高為37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分別為:一級1593元、二級1505元、三級1416元、四級1328元,低于上述標準的執行該標準;
2.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后傷殘津貼高于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差的,補差金額在原標準上增長11%;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1959元、1567元、1175元;
4.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上增長5.36%。
(三)執行時間
從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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