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人員在本市發生的工傷必須到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情況危急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的,必須在工傷發生3天內由單位、參保人員或家屬將情況報告社保經辦機構核查。
二、參保人員在外地發生的工傷,就醫后3天內由單位或個人將情況報告社保經辦機構備查。
三、參保人員發生工傷后因病情需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的,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由患者、家屬或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因病情危急來不及辦理手續的,須在轉院就醫后7天內補辦。不按規定辦理轉院審批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參保人員發生工傷后,其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報銷規定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墊付,治療結束后由單位持工傷認定報告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匯總)、有效發票、病歷、相關檢查報告、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單位帳號、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屬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應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所有復印件請加蓋單位公章)。
五、凡治療非工傷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費用及不符合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用材料,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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