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發生意外,先賠付了工傷保險,職保會的意外保障計劃還能辦理么?
解答:兩者并不沖突,在獲得工傷賠付后,仍能申請意外互助保障金。
根據市職保會關于“意外傷害”和“意外傷殘”的規定: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內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的,將給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如果被保障人在身故前因意外傷害事故已領取過傷殘保障金,在給付身故保障金時應扣除已給付的傷殘保障金,如果被保障人身故前已給付意外全殘保障金,則不再給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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