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輔助器具統籌金繳費標準:需配置輔助器具老工傷人員,按納入統籌管理當月輔助器具配置標準一次性繳納至7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繳納。
(二)資金渠道
工傷保險統籌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并按現行財政經費供給方式籌集。因改制、撤銷的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所需工傷保險統籌金由主管部門解決。
四、待遇支付
(一)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統籌管理后,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二)符合本意見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老工傷人員不愿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的60%領取輔助器具配置費。
五、組織實施
(一)身份確認
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已經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統一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申報確認老工傷人員身份,經審核確認后,方可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1、申報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所屬縣、區人社局申報,經初審通過后,統一報市人社局審核,省(部)屬駐蕪及市屬事業單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報,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確認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2、申報材料
申報確認老工傷人員身份,需由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原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病歷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發放工傷待遇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個人同意納入工傷統籌簽名材料;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對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由用人單位提供供養人員的身份證、供養關系證明材料及確認其享受相關撫恤待遇的原始批準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用人單位按照現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為老工傷人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核定其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1、已確認為老工傷人員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2、已在單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等級標準與國家標準不一致的。
(三)繳費程序
用人單位憑市人社局發放的《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確認通知書》,按規定向市社保征繳中心申報繳納老工傷人員統籌金,并持市社保征繳中心發放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欠費通知單》到地稅部門繳費,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
六、就醫管理
(一)定點就醫管理。老工傷人員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中任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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