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根據企業經營范圍而確定繳費比例,按2%或1%或0.5%執行。2013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444.42元(年平均工資為53333元),7月起至6月,福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繳費最低基數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基數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可在福州市社保中心網站www.fzshbx.org參閱首頁“社保要聞”——“關于調整我市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每年6月份左右更新),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按照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1、醫療費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在福州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異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為35元/天。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住院治療的,其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
(2)交通費(福州以外就醫):根據傷情需要及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的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飛機票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出租小汽車不得報銷。
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住院治療的,交通費用按單程報銷。
(3)食宿費(福州以外就醫):給予3天的院外食宿費。食宿費日報銷標準限額為:本省異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參保職工因公出差或派駐福州以外發生工傷,在工傷發生地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5元/天。交通費和食宿費不予報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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