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級招委會可根據本地投檔錄取辦法決定,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分值不得超過10分。
同時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各省(區、市)應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署,依據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近年來基礎教育發展情況,精準確定加分資格條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據各地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市)地方性加分政策僅適用于向本。▍^、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凡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網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