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錄取政策
39.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0.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1.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6)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44.鄂倫春、赫哲、鄂溫克、柯爾克孜、達斡爾、蒙古、錫伯、俄羅斯族考生,在報考黑龍江省屬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6.在自治縣、民族區、民族鄉鎮且學籍在戶籍所在縣的高級中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7.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按照《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各項照顧政策分數不累加,同時具備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由本人確定其中一項。如果高校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分錄取,照顧分數不順延。凡符合照顧錄取政策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在網上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