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把“信義金華”建設作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特有品牌加以打造。自2014年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共將154430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已有14022名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今年1?11月,全市兩級法院共發布44848名失信被執行人,7407名失信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同比上升51.32%,社會效果顯著。
限制消費震懾“老賴”
【案例】上月,申請執行人鄭某將一面繡有“公正執法清廉為民”的錦旗送到浦江縣法院執行局戴法官手中。這是戴法官兩個月來收到的第二面錦旗。
去年和今年,張某和祝某分兩次向鄭某借款5萬元。到期后,歸還鄭某1.5萬元,仍有3萬余元未還清。鄭某起訴至法院并獲得勝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戴法官發現案件標的額雖小,但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被執行人一直不肯還錢。于是,法院將被執行人張某、祝某納入失信黑名單。無法乘飛機、坐高鐵,貸款也受限制,逼得張某、祝某寸步難行。最終,被執行人全額歸還欠款。
【解讀】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說,從限制高消費拓寬到限制一般消費,也就是高消費以外非生活或非經營必需的消費類型,進一步壓縮“老賴”生活空間。具體包括禁止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我市通過執行通知書、風險告知書等形式,告知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及不履行法律義務將承擔的后果。同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營造使失信者寸步難行的社會氛圍。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法院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據統計,2014年,我市法院將58997名“老賴”列入失信黑名單,借此執行案件743件。同時,共查詢凍結銀行存款23.66萬次,執行備勤出警1255次,限制出入境827人次。去年,我市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土地、房產、公積金等信息21.9萬余次,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15.8萬余次。
協作查控鎖定“老賴”
【案例】2015年6月,金華人戴某因為一起案值8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拒不履行,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婺城區法院通過查控,今年1月凍結其名下的工程款而執行到位。之后,戴某又對一起案值4萬元的租賃糾紛拒不履行,婺城區法院執行局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利用“公安點對點協助控制被執行人”系統,依法對其進行查控。12月15日,婺城公安分局白龍橋派出所在白龍橋鎮機場路一家賓館內發現戴某的行蹤,將其抓獲并通知婺城區法院。戴某在落網后履行了還款義務。
【解讀】民事裁判的執行,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保證。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我市法院充分利用“公安點對點協助控制被執行人”系統,對下落不明的“老賴”實施網上布控;與公安、通信等部門加強協作,利用報備不準出境、宣布護照作廢、限制過戶等措施,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查控,使其寸步難行;完善失信信息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平臺等其他部門監管平臺的有效對接,使失信被執行人在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受限,進一步全方位擠壓其生存空間。
為有效助力解決執行難,基層法院降低布控標準,擴大布控范圍,如武義縣法院明確規定承辦人對涉及民生和執行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必須完成布控措施。婺城區法院明確規定執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下的終本案件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一律布控。
據統計,今年截至11月底,全市累計布控被執行人10135人,協控到位2632人,移送涉嫌拒執犯罪的被執行人43名,促進執結案件836件,執行到位金額9640.1萬元,均在全省名列前茅,其中,東陽市法院協控到位數位居全省第一。
嚴厲打擊懲治“老賴”
【案例】武義人徐某是當地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幾年由于經營不善,其公司被判向他人清償加工費50余萬元及其利息損失。原告于2014年9月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人員調查發現,徐某名下公司在武義農村合作銀行的賬戶有多次資金入賬,但均被其移作他用。武義縣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徐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今年5月30日,武義縣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考慮到徐某在歸案后主動認罪,且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決定對徐某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
【解讀】最高法于2015年7月20日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過去單一制通過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轉換為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都可以追究的雙軌制,提高了打擊拒執罪的力度,拓寬了打擊拒執罪的渠道。案件中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資金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年來,我市法院每年都要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活動。今年截至11月底,全市累計移送涉嫌拒執犯罪的被執行人43名,以震懾和教育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營造“守法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
此外,我市法院針對特殊主體案件進行排查清理,近三年來,全市涉特殊主體未結案件共有177件。為更好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我市法院計劃建立特殊主體通報制度,對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職人員(包括參公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承辦人立案后及時將案件情況書面通報同級人大、政協、公職人員所在單位,以此營造全社會各界共同協助執行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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