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試行)》,為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福州市特集中公布一批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黑名單”,維護區域信用環境。
根據《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意見(試行)》對這些“黑名單”對象采取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的約束和聯合懲戒。主要約束懲戒措施至少應當包括: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
(二)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三)依法限制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
(四)在政府性資金支持等選擇性扶持政策的執行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五)限制出入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
(六)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七)撤銷其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加評先評優;
(八)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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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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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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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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