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中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東莞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法院將繼續加大力度“破解執行難”,全方位挖掘“基本解決執行難”路徑,目前已放出“治賴大招”。
大招一
對于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除納入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外,還同步納入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這意味著,在東莞做生意的“老賴”,將會“一處失信,多處受限”,無處遁形。
大招二
法院與公安機關建立“五個協助”聯動機制。2017年初東莞中院與市公安局簽訂“五個協助”協議,重點做好五個方面工作:1.協助對拒執在逃司法拘留人員實施臨時布控;2.協助張貼被執行人曝光公告;3.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訴訟參與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個人信息;4.協助網絡查封被執行人車輛;5.協助現場查控被執行人車輛。
大招三
2016年起,東莞中院開始積極探索加大對自然人被執行人的監督管理力度,2017年,兩級法院將全面開展為無法履行債務的自然人被執行人指定管理人的制度,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財產狀況,由管理人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敦促其按時履行義務,破解“老賴”監管難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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