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名單,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自今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社會各界通過該平臺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F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聲明:
一、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本網站予以公布。
二、各級人民法院將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將向征信機構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情況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情況將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
達州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20 07:0:05廣安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9 14:0:03宜賓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