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意見》(自委發〔2013〕12號)精神,積極整合各類資源,確保我市棚戶區改造順利推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貢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2013年版)》(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地塊及項目按照本政策推進實施!兑巹潯肺存i定的其他符合棚戶區改造標準的地塊及項目,須經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請市政府審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規定。榮縣、富順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由榮縣、富順縣政府自行確定,可參照本政策執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整理出來的土地用于經營性項目開發建設的,根據產業政策、項目特點分別采用招標、拍賣和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等方式供地。其中,符合城市規劃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遷居民的住宅兼容商業用地,且其兼容商業不小于50%的,可采取掛牌方式出讓;整片改造項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節點的,招標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后,根據規劃條件,結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標方式出讓。
棚戶區改造項目整理出來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確定為引進業主實施整體改造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確定改造范圍,并劃定改造紅線,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改造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土地權屬無異議的,可由市政府通過招標方式一次性確定整片改造實施業主。在實施業主與原產權人通過市場方式按照自愿原則達成房屋產權轉讓協議后,由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登記事項。當宗地范圍內房屋已全部辦理房屋登記事項時,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房管部門登記情況,按照“地隨房走”原則,將分散的土地證歸宗。當拆遷量達到片區拆遷總建筑面積的50%時,實施業主可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出具的確認函,申請按新的規劃條件作土地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涉及土地使用權類型和規劃條件改變的,土地出讓收入按以下方式收。
1.改造前以住宅為主的片區整體改造項目,企業在2013年內拆遷量達到應拆建筑面積50%的,按新規劃條件基準地價的20%收取土地出讓收入。
2.改造前以非住宅為主的片區整體改造項目,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按現行政策收取。
(三)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進行棚戶區改造建設,涉及劃撥補辦出讓、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容積率的,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計收土地出讓收入,企業在、、、2017年內拆遷量達到應拆建筑面積50%的,市政府分別按雙評估價差的30%、40%、50%、60%計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需整合使用周邊不規則、不具備單獨提出規劃條件、不能單獨進行建設的零星國有空地的,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出具整合意見函,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被整合土地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被整合土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自有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且最大整合面積不超過6000平方米。
(四)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設施,下同)建設實行劃撥方式供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征收補償費外,征地調節資金征收后全額安排給項目實施主體所屬同級政府。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建設項目,按規定標準配套的商業營業房分攤的土地按市場價解繳土地出讓價款后,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獨立商業營業房仍按公開招拍掛方式出讓)。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成入住,其房屋按相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國土資源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五)土地使用權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規劃用途調整為公園、綠地、公建配套設施的,由區政府按照公平原則協商補償,確需建設的可采取等價置換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的方式處置。
(六)已實施“退城入園”并提出申請且初審同意的企業參與改造的,企業的土地收益按市政府“退城入園”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管理政策
(一)重點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取得土地相關手續以及規劃總平面方案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前提下,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和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同意,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可先行實施,并在建設過程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相關手續。
(二)安置房配套建設公共設施和商業用房。單獨成棟的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應按規定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小區應按規定配套建設停車位、公廁、垃圾庫、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和幼兒園等公共設施。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建設項目可按不超過住宅總建筑面積20%的標準配套建設商業營業房。配套建設的地下停車庫、幼兒園、商業營業房,產權歸棚戶區改造實施業主,由實施業主按規劃用途處置收回建設投資。
(三)供電、供水、供氣等能源供給單位要主動配合,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設施)建設。安置房建設項目紅線外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能源供給主干管網改造由相關單位自費完成,紅線內的能源供給設施由建設業主出資,能源供給單位負責建設,建成后產權無償移交給能源供給單位,由能源供給單位負責管理維修使用。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涉及的閉路電視、通訊等設施由閉路電視、通信運營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維修使用。
四、財政稅收收費扶持政策
(一)安置房建設及“微更新”加固修繕改建房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含按規定配建的公共設施和商業營業房)及“微更新”加固修繕改建房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白蟻防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種政府性基金。
(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精神,免征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建設及購買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對回購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繼續作為安置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三)改造前棚戶區居民的水、電、氣、通訊和閉路電視等公用設施戶頭隨戶主繼續保留,該住戶產權調換時,統建費(安裝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的一半收取;免收自來水消防水表統建費(安裝費)。
(四)除中央和省上的專項補助資金外,一是在核定的棚戶區改造范圍內,通過土地整理、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其土地成交價款在扣除土地成本及“六金一費”的中省計提部分后,可安排用于棚戶區改造。二是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商品房開發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門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除上繳省上部分外,可用于棚戶區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建設等。三是由區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產生的稅收(建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市分成部分可安排用于棚戶區改造。四是市財政在土地出讓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棚戶區改造資金,由市政府統籌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
上述資金籌集政策根據棚戶區項目地塊拆遷量、土地整理方式等實際情況,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
五、棚戶區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一)政府出資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優先保障棚戶區居民的需求。一是擬改造棚戶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房中的住房可直接與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等面積產權置換。二是擬改造的棚戶區范圍內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和已改制國有企業居住非成套房的職工在保障性住房中優先安置。三是棚戶區改造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居民,他處無住房的,可在保障性住房中優先安置。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轉換為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優先向符合共有產權保障房保障條件的已租住家庭配售,承租人可向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買所租住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產權。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由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前期費用、建安工程費用、相關稅費等因素,會商財政、價格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的共有份額中,政府出資占有份額不大于50%。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相關政策有效期為5年。市政府已出臺的棚戶區改造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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