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穩定住房消費支持剛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莆田市結合實際,從4月3日開始,對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部分調整。
具體調整如下:
職工申請和償還公積金貸款不再留存近6個月的公積金繳存額;從未使用過公積金的職工購買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職工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均執行基準利率;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再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產情況;全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超過95%,市財政應予支持。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本市轄區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轉入提取人的個人銀行賬戶。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如果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住房保障中心開具的租金繳納證明、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的房租。
如果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市區(包含城廂、荔城、涵江、秀嶼)、縣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提取額度按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倍和租房所在縣(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莆市價〔2012〕163號文件)計算。
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轉入提取人的個人銀行賬戶。申請時,需提交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市、縣民政部門出具)、房屋所有權證、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證明或物業服務費用支付證明、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本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房租或物業服務費。
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支付增設電梯的費用,提取金額轉入提取人的個人銀行賬戶。申請時,需提交規劃部門出具的關于增設電梯的意見函、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分戶實際出資明細表、繳款憑證、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提取時限為繳款之日起一年之內,且申請人近12個月內無辦理購房、償還貸款提取或委托“年沖還貸”業務,本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其實際出資金額。
此次政策調整中,還對繳存職工利用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進行約束。如存在以上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相關法規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個人征信,對該職工3年內不予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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