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最低工資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彌補市場缺陷,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已連續16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整,穩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結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單位承受能力以及物價上漲等情況,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制定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
二、主要內容
《通知》對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調整時間、各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及公布、備案等做了具體規定。
1.具體標準。分為最低月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兩類。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2.調整時間。新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3.各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及公布。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4.備案。各市選擇確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后,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目前,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是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是17元,從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至今。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最低限制標準。浙江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津貼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