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經市政府同意,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將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市區(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執行一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770元調整至1890元,增加120元。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執行二類地區標準,由原來的1600元調整至17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由原來的15.5元調整至17元;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由原來的14元調整至15.5元。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包食宿,是否仍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據了解,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包食宿,只是對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資,用人單位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并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70元,增加140元;二類地區1600元,增加140元;三類地區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5.5元;二類地區14元;三類地區12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執法、法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
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云縣、東?h、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h、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關于五險一金的問題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謂“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根據2018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月工資,在剔除了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也不算在內;另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由上可知,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