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7〕29號)文件精神,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漯河市區執行一類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元;
舞陽縣、臨潁縣執行二類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5元。
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者可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上述理由克扣職工工資。
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內容。
記者也發現,跟上次調整對比來看,月最低工資標準漲了1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漲了1元,跟以往相比,漲幅略有下降。2013年,一類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40元,與2011年相比,增幅15%,2015年,一類行政區工資標準為1600元,增幅高達29%,今年這次調整,增幅僅為7.5%。業內人士稱,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降低,主要與近幾年經濟增長放緩有關,此外,業內人士還認為,我省是勞動力大省,這兩年勞動力成本上漲較快,給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也帶來了一定壓力,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降低,對勞動密集型產業會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