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分2個檔次,分別為1720元、157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14.5元。調整后,市區、長葛市月最低工資由1600元調整為1720元,禹州市、鄢陵縣、襄城縣月最低工資由1450元調整為1570元。
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括以下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括:
加班加點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調整實施范圍
此次調整實施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應發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的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更多保障
從11月下旬開始,市人社局將采取專項檢查、日常巡查、受理查處投訴舉報案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活動,宣傳國家和省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規定,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將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真正督促用人單位把最低工資保障制落到實處,依法維護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