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 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2021年揚州最新最低工資暫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2020年揚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2020年揚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仍然沿用2018年規定。揚州市區(含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按江蘇省一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5元。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按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5元。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揚人社[2018]204號
揚人社[2018]20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局開發區辦事處、生態科技新城辦事處、蜀岡-瘦西湖風景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73號),現就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揚州市區(含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按江蘇省一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5元。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按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
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的項目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綜合以上介紹,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等不計入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