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它是存儲備用基金的一種形式,以此為基礎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約14.6萬億元,扣除提取總額后的余額約5.8萬億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目前,全國各省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之間,最高不得超過12%。本文將為你詳細解讀關于無錫公積金繳納標準比例及上限調整政策相關信息。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執行時間為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中心制定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F對我市度(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調整政策解讀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確定及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
根據《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月工資基數在上述原則內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領取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參考行業內的普遍做法,采用無錫市統計局公布的《無錫市2018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我市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23100元,最低限額為2020元。
根據《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規定,確定度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為方便單位對職工月均工資的計算,可參照2018年度職工養老保險確定的繳費基數的月平均值執行,計算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月繳額時一律見角、分進元。
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
(二)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浮動區間
度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2%;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5%-12%(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必須相同)。
(三)關于緩繳住房公積金
2018年度虧損的企業,經單位申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持緩繳申請及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部分。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繼續緩繳的,應提前1個月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及執行時間
根據蘇建金管〔2005〕298號文“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均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的規定,確定度我市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執行時間為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7月底之前完成基數調整。
按照蘇建金管[2018]282號文“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明確我市企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在5%-12%區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浮動區間調整自7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2020年4月30日以后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未發布新規定的,仍按錫房金聯[2019]1號通知規定執行。
(五)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方式
1.已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的單位,可直接在網上辦理基數調整手續。
2.未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的單位,可登陸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專欄(網址:www.wuxi.gov.cn/gjj/),在政務服務?辦事指南?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欄內下載“無錫市職工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基數調整表”,并按規定填報后至繳存銀行公積金專柜辦理基數調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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