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公積金沉睡在異地賬戶里的無錫市戶籍職工,如今可用來回鄉置業。近日無錫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了《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滿足了繳存職工異地購房的需求。關于對《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住房貸款實施細則》(錫房金規[2015]3號)的解讀如下: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背景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要求,我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
建金[2015]148號文規定,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我市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為在無錫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錫市戶籍職工。以上職工在無錫市購買自住住房時,持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向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
職工辦理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時,一是要符合無錫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二是根據建金[2015]135號通知要求,需滿足申請人及配偶無貸款記錄或僅有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已還清(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規定。
(三)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材料
職工辦理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時,一是要提交無錫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定提供的材料;二是根據建金[2015]135號通知精神,需提供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需提供)。
(四)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額度
公積金異地貸款可貸額度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確定,并且同時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貸款額度的規定。
符合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其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前款規定的繳存余額的倍數放寬至20倍。
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異地對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中涉及的職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住房、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二項保障性政策不再享受。
(五)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申辦程序
為方便職工辦理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職工在我市申請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辦程序按建金[2015]135號通知要求執行,審批按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程序辦理。
(六)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次數認定
為避免異地貸款職工同時在不同城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而產生的潛在風險,特規定我市發放的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及根據我市提供的繳存證明至異地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貸款地公積金中心回執證明未予貸款的,均計入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次數。
(七)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貸后管理
參照建金[2015]135號文明確規定,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地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地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工作,并可根據貸款合同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貸款。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后管理的一致性,根據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后管理規定,結合文件精神,規定我市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出現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逾期記錄的,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請求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暫停辦理該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八)關于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其他規定
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及資金使用率等情況,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暫不支持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及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組合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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