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它是存儲備用基金的一種形式,以此為基礎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約14.6萬億元,扣除提取總額后的余額約5.8萬億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目前,全國各省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之間,最高不得超過12%。本文將為你詳細解讀關于吉林公積金繳納標準比例及上限調整政策相關信息。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度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及月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調整對象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調整時間
7月1日?7月31日
繳存基數確定
自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7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8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當年全年應發工資收入÷當年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執行。
根據吉林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2018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5961元,確定我市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6490.25元;下限為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3298.05元。
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個人月繳存額與單位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計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
相關要求
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未按規定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欠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須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后,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及比例調整業務。
本通知下發前已完成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單位,繳存基數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須重新進行基數調整。
度基數調整采用網上調整為主方式(已開通網廳業務單位),具體可登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網直接辦理,如遇問題可聯系所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
各單位應及時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本人,以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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