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安徽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建房改[2005]263號)文件的規定,現就度住房公積金年審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的核定涉及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一位領導負責,組織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和工會、財務、勞動人事等部門相關人員,核定每個職工度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比例、基數,并告知職工本人。
二、12月31日前,各單位將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12月份職工工資明細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本信息表》,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轄管理部)審核(表格在中心網站下載)。
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性質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地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二)繳存職工為以上單位正式職工、聘用制職工以及勞務派遣制職工。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核定: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核定依據《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額的通知》蚌房金[2013]39號文件,我市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基數為11500元,即月繳存上限為單位和職工各2300元;月繳存最低基數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執行,即月繳存下限為單位和職工各68元。
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比例的核定: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不超過12%,但最高不超過20%。
六、凡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方可降低繳存比例。
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請自帶U盤到中心服務大廳或各縣管理部柜臺拷取本單位及職工的相關信息和表格。經辦人應對拷貝的職工信息與職工本人進行核對,如個人信息有誤,請匯總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修改。
八、各繳存單位應按核準后的繳存基數、比例按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凡在年度驗審中發現沒有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繳存人數少于養老保險人數的單位,必須及時整改補建。凡未按規定時間進行住房公積金年審和繳存基數、比例核定的以及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停辦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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