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6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調整方案
從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即為職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41號)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
據悉,自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41號)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1620元;清徐縣1520元;陽曲縣1420元;婁煩縣1320元;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43元,3倍為15129元。
據了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獎勵性工資。
對于繳存比例,《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在上述范圍內應當以偶數分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同一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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