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規定,現將許昌市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許昌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二、調整時間
各繳存單位從7月1日起開始申報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時限為2個月。調整年度為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繳存基數的構成: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應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內容為準,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工資。
我市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度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
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數。
我市統計部門公布許昌市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3792元,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意見,確定我市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0948元;下限為度我市勞動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市區、長葛月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禹州市、鄢陵縣、許昌縣、襄城縣月最低工資標準1450元。
(二)繳存比例
我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且為整數。
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及時、規范計算和核定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確保度調整工作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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