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5月30日,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贛府廳字〔2015〕107號)中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等數據計算,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下限額進行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064元/月,下限為144元/月,該限額標準自元月起執行。
【公積金知識】
繳存時間:單位應當按時、足額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繳存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個人分別按不低于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5%(單位個人合計10%),不高于12%(單位個人合計24%)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必須相同。
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2。相同。
繳存上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指單位和個人每月合計繳存額的最高限額。上限標準由管理中心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贛府廳字〔2015〕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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