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十六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職工委托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
(三)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無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職工使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提取業務前,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不能提交退休證明的,男性年齡應當滿六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應當滿五十五周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
(三)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提交本市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接續手續的,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三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收費收據或者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委托其他人辦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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