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進一步維護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切身利益,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調整優化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自今年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5年內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子女賬戶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使用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款比例均調整為所購住房總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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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規范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寧房改[2013]3號)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調整全區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業務辦法的通知》(寧建(金管)發[2015]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二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職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的;
4、10年以上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需裝修自住住房的;
5、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或工作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業管理費的;
6、生活困難,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業保險金的;
7、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8、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的。
第三條職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1、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2、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工作單位跨市發生調動或到外地學習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5、在職期間觸犯刑律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6、到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7、在職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8、下崗、失業未重新就業,造成家庭嚴重困難的。
第四條職工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職工提供質押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五條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在未清償前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六條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間如出現三次(含)以上逾期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七條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章提取額度和期限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三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時,可憑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申請提取其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購、建住房價款總額。
第九條職工購買征(拆)遷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只限于提取房款補差部分。
第十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償還一個月后,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貸款,以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當年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正常償還貸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償還一個月后,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還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由職工自由選擇還款方式。
第十一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額度按照租住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不超過12元計算,年提取總額不超過1.5萬元。以后根據當地房租市場價格進行調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繳存職工10年以上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需裝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按照每平方米不超過800元計算,提取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本年度應付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職工生活困難,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業保險金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五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六條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住院總費用的個人支付部分。
第十七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當本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可提取夫妻雙方賬戶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到賬戶余額的百位。
第十九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提取所需材料
第二十條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正式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購買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房屋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為父母、子女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或二手房的,除提供第十九、二十條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4)土地證、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5)支付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由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購買征(拆)遷安置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征(拆)遷補償協議(在購房合同中載明補差面積、金額等情況的可不提供該協議)、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借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他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異地貸款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周內打印的、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能顯示貸款基本信息的還款明細表);(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4)借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5)一周內打印的、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顯示貸款基本信息的還款明細表;(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償還住房貸款提取已建立提取電子檔案資料的,再次辦理提取時,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借款憑證。
第二十九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4)繳納房租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5)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條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夫妻雙方無房屋信息證明;(4)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5)納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裝修房屋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房屋產權證、房屋裝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4)費用預決算原件及復印件;(5)費用納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支付物業管理費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房屋所有權證書(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應提供購買合同和購房發票);(4)物業管理費繳納發票;(5)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生活困難,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業保險金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書》及《下崗證》、《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造成突發事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市(縣)二級以上醫院門診辦公室蓋章確認的、一年之內的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等23種重大疾病(或者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住院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的門診診斷證明書原件與復印件;(4)醫療保險支付的住院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5)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符合第二條提取條件、需提取夫妻雙方賬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配偶單位介紹信、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職工退休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三十九條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四十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職工工作單位跨市發生調動或到外地學習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需提供:(1)調出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任職文件或調令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或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第四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觸犯刑律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4)本人授權公證部門出具的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由其配偶辦理提取的可不提供授權委托書);(5)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6)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職工下崗、失業未重新就業,造成家庭嚴重困難提取的,需提供:(1)單位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下崗證、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及時限
第四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相關資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五條職工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資料符合規定情形,現場辦理,需提交會議研究或需調查的,3個工作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要向申請人書面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提取監督
第四十六條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不執行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繳。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由固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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