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15。關于濰坊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濰坊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業用房和別墅)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五條 經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受委托銀行應當根據委托協議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操作規范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應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且屬于所購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
第七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符合申請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三)具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等文件;
(五)購房首付款支付比例應符合國家政策及相關規定;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
第八條 借款人及配偶應當同意并授權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查詢個人信用狀況。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對于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以下四項中的最低值為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最高上限:
(一)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最高額度;對于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后剩余房款的最高額度;
(三)借款人及配偶賬戶余額倍數計算的最高額度;
(四)按借款人及配偶月還款能力計算的最高額度。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貸款期內法定利率發生調整的,1年期貸款按《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息,1年期以上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息。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及自籌資金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借款人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組合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房貸政策規定的比例,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貸款期限一致,抵押物為同一所購房屋。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擔;蛸|押擔保。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支持不動產“帶押過戶”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自愿辦理。
第十五條 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應以所購房為抵押物。抵押物為期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抵押物應當是借款人、共有權人擁有完全產權的房產。借款人應當將房產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且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以共有權人的所購房為抵押物的,應當征得共有權人的同意。
公積金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
以所購房作抵押物的,公積金中心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本息結清后,應當按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解除抵押。
第十七條 采取質押擔保方式的,需出質人同意質押,并和質權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
第十八條 質押擔保的期限自簽訂質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需按要求提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準予貸款的,公積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銀行為借款人辦理后續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應向借款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具備貸款發放條件的,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公積金中心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賬戶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一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不分段計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采取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等額本息還款法是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等額本金還款法是在還款期內把公積金貸款總額等分,借款人每月償還同等數額的本金和剩余公積金貸款在該月所產生的利息。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正常還款期間,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也不退還。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還貸后,還款期數不作調整,月還款額重新計算確定。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或借款人將《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新合同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離異、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申請變更借款人,變更后的借款人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義務。無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中心依法對質押、抵押物等擔保財產實現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需變更擔保方式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由當事人各方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受委托銀行通知借款人辦理變更手續,并報公積金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單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尚未發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已經發放的,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押物。
(一)通過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公積金貸款的;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三)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
(四)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的;
(五)未經公積金中心書面同意,借款人實施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出售、轉讓、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形式處分等有損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權利的行為的;
(六)與他人簽訂有損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的;
(八)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九)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加快推進數字化進程,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網上業務辦理。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檔案材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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