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額度 = 月繳存額 × 公積金貸款倍數 × 還款年限。關于紹興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貸款額度 = 月繳存額 × 公積金貸款倍數 × 還款年限。
紹興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范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由紹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批和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后貸、存貸掛鉤、公平公正、貸款擔保、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公積金貸款業務應按照貸審分離的原則辦理,實行貸款三級審批機制,人員崗位設置應符合風險防控有關規定。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五條 紹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及分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和分中心應分別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職責,委托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受托銀行應根據委托協議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接受公積金中心及分中心的考核、監督。
公積金中心及分中心自主完成公積金貸款審批和核算,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及分中心承擔。
第七條 貸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應付購建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以各自借款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章 貸款咨詢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及分中心、受托銀行網點、“12329”熱線電話應向繳存職工提供貸款咨詢服務,并應一次性告知相關事項。
第九條 貸款咨詢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基本條件(包括貸款對象、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年齡、收入狀況等);
(二)貸款用途、利率、期限、額度、首付款要求、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還款途徑等;
(三)貸款所需申請材料明細(包括購建房材料、繳存情況、身份證明、婚姻狀況、住房情況、征信情況、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
(四)貸款程序(包括辦理流程、辦理場所、辦理時限、辦理進度等);
(五)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提供方式及獲取渠道;
(六)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業務網點的地址、電話等;
(七)貸款擔保的相關要求;
(八)提供貸款額度、還款計劃等測算服務;
(九)貸款收款、還款賬戶相關要求;
(十)其他與貸款相關事宜的咨詢。
第三章 貸款對象
第十條 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職工,可以作為貸款申請人向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行政區域的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網點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申請人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提出貸款申請,并對公積金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其他共有權人、共同還款人按照約定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一條 在紹興市行政區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包括近12個月的繳存明細,繳存不足12個月按實際繳存月份提供明細),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向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網點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的條件、額度、辦理程序等與在紹興市行政區域繳存的職工一致。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向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網點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的條件、額度、辦理程序等與單位繳存職工一致。
第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請公積金貸款;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則須由正常繳存人提出申請。
共有產權房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為貸款申請人配偶或貸款申請人直系親屬(僅限于一名未婚或離異未再婚的成年子女與父母);申請貸款的家庭有超過兩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由一名正常繳存人提出申請,另選一名正常繳存人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四章 貸款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申請人購買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屋類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拍賣住房(包括法院拍賣房產、第三方資產管理人和拍賣公司拍賣房產,下同),但不包括別墅、雙聯排屋以及非住宅性質的商業用房、車庫車位等。
第十五條 貸款申請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委會或公積金中心簽發的信貸政策規定外,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貸款申請人(包括合并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繳存額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其中:
1.繳存職工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情況可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2.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或調動發生住房公積金補繳情況的,如新單位已辦妥繳存登記并補繳的,提供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交證明、進編表、調令等有效材料,經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認定后,補繳月份可視作連續繳存,補繳月份不超過3個月。單位因其他原因補繳的,需經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結合社保繳納情況認定。
(三)個人信用良好,具有穩定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貸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占其月收入的60%。
(四)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未設定房屋居住權。若以此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應當承諾在未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前,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設定居住權。
(六)申請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出貸款申請:
1.購買預售新建商品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4個月內;
2.購買二手住房或拍賣住房的,在辦妥“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稅收完稅證明)3個月內;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及相關批文的有效期內。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數和公積金貸款次數須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其中:
(一)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且無住房貸款記錄的,按首套住房政策申請公積金貸款;
(二)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名下已擁有一套住房或雖無住房但已有一次住房貸款記錄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上述住房套數,不包含集體土地上的住房。
第十七條 貸款申請人(含配偶等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貸款申請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貸款申請人家庭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或有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包含異地貸款);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的各類貸記卡(含準貸記卡)、個人貸款存在逾期款項尚未歸還的;
(四)申請貸款時近5年內,申請人(含配偶及共同申請人)個人貸款或貸記卡存在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及以上逾期記錄的(公積金貸款逾期以公積金業務系統記錄為準,商業貸款和信用卡逾期以個人征信記錄為準);
(五)申請人(含配偶及共同申請人)個人貸款或貸記卡等賬戶顯示為凍結、止付、呆賬、關注、可疑等非正常狀態,或已有貸款、信用卡消費及為他人擔保等總負債明顯超過其固定資產總和的(理財、基金、證券、存款等可作輔助證明);
(六)購買房屋產權存在異議、糾紛,根據法律、法規不能辦理抵押的或難以變現處置的;
(七)申請貸款時因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違規匯補繳住房公積金和調整繳存基數等情形,或因騙提套取、騙貸套貸等原因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且在處罰期內的;
(八)曾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或存在其他公積金貸款風險情形的;
第十八條 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的,計入公積金貸款次數:
(一)曾申請使用過公積金貸款,或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使用過公積金貸款;
(二)在公積金中心開具過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且未注銷的。
第五章 貸款業務流程
第六章 貸款類型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身份證;
(二)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購買住房首期付款發票;
(四)《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貸款申請人還貸銀行卡;
(六)個人征信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
(七)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
第二十條 購買二手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身份證;
(二)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浙江省二手房買賣合同》;
(四)《不動產權證書》;
(五)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六)貸款申請人還貸銀行卡;
(七)出讓方收款銀行賬戶;
(八)個人征信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
(九)門牌證或地名辦出具的同一地名證明(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須提供);
(十)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
第二十一條 購買拍賣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身份證;
(二)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或法院裁定書;
(四)《不動產權證書》;
(五)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六)貸款申請人還貸銀行卡;
(七)貸款申請人收款銀行賬戶;
(八)個人征信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
(九)門牌證或地名辦出具的同一地名證明(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須提供);
(十)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
第二十二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身份證;
(二)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及房產共有人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農村村民建房批準書》;
(四)《不動產權證書》;
(五)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六)大修住房須提供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危險性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修審批表;
(七)貸款申請人還貸銀行卡;
(八)貸款申請人收款銀行賬戶;
(九)個人征信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
(十)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貸款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
第二十三條 單身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另須提供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未婚人員須出具單身承諾書;
(二)離婚后未再婚,須提供離婚證明,并出具單身承諾書;購房在離婚前的還須提供離婚協議書;
(三)喪偶后未再婚,須出具單身承諾書;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合同的時間在喪偶之前的,還須提供產權公證書。
(四)已婚及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均須出具未成年子女情況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貸款另須提供下列材料(證明文件):
(一)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二)近12個月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及賬戶余額明細,繳存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存月份提供明細。
第七章 貸款業務規則
第二十五條 貸款額度
(一)戶可貸基準額度=(貸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近12個月月均余額+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近12個月月均余額)×倍數。其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為職工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不含近12個月的一次性補繳),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倍數為15倍。同時,中心對貸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繳存額度、還貸能力、信用情況以及房地產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以確定其可貸額度。
(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可貸金額不高于房屋成交價的70%。
(三)購買二手住房,可貸金額不高于房價的70%(房價原則取契稅完稅價、成交價中的最低值。對于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于地區同類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承擔,房價取評估價、契稅完稅價、成交價中的最低值)。
(四)購買拍賣房,可貸金額不高于房價的70%(房價原則取契稅完稅價、成交價中的最低值。對于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于地區同類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承擔,房價取評估價、契稅完稅價、成交價中的最低值)。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價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價的50%。
(六)不高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七)紹興市委明確的五類高層次人才,在本市購買首套住房,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還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額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各區(縣、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層次人才,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還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超過50%。
(八)購買裝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貸款額度在管委會確定的限額范圍內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超過20%;購買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總價計算確定貸款額度。
(九)紹興市實行貸款保底政策,全市保底貸款額度不低于20萬,其中三區不低于25萬。
第二十六條 貸款抵押與擔保
(一)公積金貸款須用所購(建、大修)房地產作為抵押物,農村建房(集體土地)的可用其他出讓土地性質的住房作為抵押物;貸款申請人因征信、負債、還貸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風險的,經貸款申請人申請且權利人同意,可以在原來抵押擔保的基礎上,增加權利人認可的擔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產抵押等方式提供擔保。
(二)辦理期房貸款的,在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限(貸款發放之日起到還清貸款本息止)最長不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貸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二)購買“二手住房”和“拍賣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所購買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減去二十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所建造、翻建、大修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減去二十年。
第二十八條 貸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一)貸款首付款比例
首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的3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的4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
(二)貸款執行利率
1.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
2.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行。
3.逾期還貸的,依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罰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歸還
每月20日為固定還款日,扣款不成功轉逾期處理。貸款申請人自公積金貸款放款之日起滿一年,且無拖欠本息,可申請辦理提前部分還貸,每周年可申請一次部分還貸,提前部分歸還本金須為萬元的整數倍。
第三十條 合同變更
貸款合同簽訂后,貸款期限、還款賬號與聯系方式等內容變更,須及時向銀行受理網點申請辦理。其中:
(一)貸款期限可縮短但不得延長,申請人無拖欠本息的情形下,在公積金貸款放款滿一年后可提出貸款期限變更申請。
(二)貸款期限變更后的月還款額應在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審核認可的還款能力范圍內,且同一筆貸款最多只能提出一次貸款期限變更申請;
(三)公積金貸款不得跨利率檔次變更期限,即原五年期以上的貸款年限不得縮短至五年期(含)以下。贖回的公轉商貼息貸款年限自贖回之日開始起算。
第三十一條 貸款結清
貸款申請人攜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提出貸款結清申請,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完成申請人結清手續辦理。
第八章 貸款樓盤簽約管理
第三十二條 開發樓盤須經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風險審查,并與開發企業、受托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 開發樓盤簽約流程
第三十四條 開發企業樓盤簽約須提供的材料
(一)預售項目申請公積金貸款簽約合作
1.開發企業樓盤備案申請表;
2.開發企業開發樓盤的概況;
3.開發企業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
4.開發企業同意為購房者提供擔保的決議;
5.當地政府批準的商品房項目立項文件;
6.開發企業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開發企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發企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7.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8.開發企業不動產權證書;
9.開發企業開發樓盤預售清單及總體平面圖;
10.開發企業經工商部門備案登記的公司章程;
11.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二)現房項目申請公積金貸款簽約合作
1.開發企業樓盤備案申請表;
2.開發企業同意為購房者提供擔保的決議;
3.開發企業開發樓盤申請備案住房清單;
4.開發企業申請備案住房不動產權證。
第三十五條 開發企業樓盤簽約登記
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簽約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經貸款審查委員會研究同意后,牽頭與開發企業、受托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完成樓盤簽約并受理購房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十六條 開發企業樓盤貸款發放
簽約樓盤項目達到人民銀行規定的形象進度,開發企業向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主體結構封頂的照片,經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勘察通過后,安排開發樓盤貸款發放。
第三十七條 強化樓盤審批和監管
(一)嚴格樓盤簽約審查,貸款樓盤材料齊全后一般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結;經相關處室審核認為風險隱患較大的樓盤,在經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并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后可暫緩簽約。
(二)加強簽約后樓盤的跟蹤監管,因開發企業原因,簽約樓盤出現建設風險的,由公積金中心或分中心相關處室提請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并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后,可暫停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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