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參貸人公積金賬戶余額×n倍數(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有關系,根據占比來確定n的倍數)。關于四平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參貸人公積金賬戶余額×n倍數(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有關系,根據占比來確定n的倍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安全,更好地為繳存職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四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四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四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并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配偶、抵押物產權人,各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在四平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貸款。
公積金貸款所購自住住房類型分為:
(一)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與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的住房。
(二)現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且與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的住房。
(三)二手房:已經取得政府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可再進行交易的住房。
(四)建造住房:經有關部門批準,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的住房。
(五)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并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住房。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核、發放貸款,由受委托銀行負責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登記(預抵押登記)后證件的管理等貸款相關業務。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對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婚的,須以夫(妻)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公積金貸款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開戶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工作調入我市的繳存職工繳存不滿6個月的,在異地原繳存單位未斷繳且賬戶處于封存狀態的,可憑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異地繳存明細》合并計算繳存時間。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1.經濟收入來源的界定
在管理中心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收入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認定標準。共同申請人如未在管理中心開戶繳存公積金的,自愿提供穩定的工資收入證明材料和銀行帳戶流水,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證明。
2.信用狀況界定
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要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如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1)近60個月內貸款賬戶、貸記卡賬戶存在連續3期、累計6期(含)以上惡意逾期不良記錄的;貸款到期后,拖欠貸款本息90天(含)以上;
(2)近60個月內有其他惡意拖欠不良記錄的且金額較大的;
(3)有貸款、貸記卡、為他人貸款擔保形成呆賬、止付或核銷記錄的;
(4)貸款曾被“擔保人代還”“以資抵債”或“強制執行”等記錄的;
(5)存在其他貸款或外債,可能影響還款能力的;
(6)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7)被納入管理中心失信行為登記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3.償還能力界定
借款申請人每月償還本息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月收入的60%,剩余月收入的40%不得低于四平市城鎮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有其他外債的,要從月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界定:
1.購買期房和現房的貸款
購買期房和現房申請公積金按揭貸款的,所購住房的樓盤的開發企業已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且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2.購買二手房交易的貸款
購買二房房申請公積金交易貸款的,應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買賣雙方交易過戶后使用新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書》做為抵押申請的貸款。
3.購買二手房抵押的貸款
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抵押貸款的,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和增值稅發票,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須在工程竣工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四)申請公積金貸款夫妻雙方一方為在職職工身份,另一方為自愿繳存者身份,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按在職職工身份確定貸款額度。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用本次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
(六)公積金貸款只能用于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發放公積金貸款。購房套數以在管理中心貸款數據認定(含異地管理中心貸款次數)。
(七)借款申請人在貸款過程中不應變更婚姻狀況。如果在辦理公積金貸款面簽后至發放貸款過程中借款申請人發生婚姻關系變更,需重新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1.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停繳、斷繳、欠繳、封存狀態或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有一方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凍結狀態的;
2.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已改變產權用途,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處置情形的;
3.借款申請人家庭用所購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4.借款申請人提供虛假貸款材料的;
5.買受人與售房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和子女關系的以及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買賣房屋的;
6.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還清后再用同一住房重復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7.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有一筆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包括異地公積金貸款)的;
8.借款申請人達到退休年齡的;
9.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為有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不超過70萬元,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購房實際情況,確定最終貸款金額。
(一)購買首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總購房款的80%,購買二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總購房款的70%,具體貸款額度要參照本地當時市場行情進行適當調整。
(二)購買二手房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住房評估價格或交易價格(以低者為準)的70%。
(三)公積金貸款申請額度與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關聯,貸款可申請額度在不超過貸款上限的前提下,按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20倍為限(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四)每月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借款月還款總額,其中月工資總額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還貸能力系數為60%,現有借款月還款總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各類貸款月應還款額或其他借款月應還款總額。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長貸款年限不超過30年,且不超過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貸款二手房的樓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貸款年限與樓齡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所購住房樓齡以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檔案查詢或其他有效途徑的查詢資料經管理中心確認的使用年份為依據。
(三)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年齡與貸款年限之和最長不超過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照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在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一年期貸款執行合同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
第四章 貸款所需材料
第十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窗口工作人員將借款申請人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后輸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由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簽字并按手印。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借款申請人為異地繳存職工的,需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6個月內的《異地繳存明細》。
(三)身份證件: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四)婚姻證件:結婚證;借款申請人協議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的公證書;借款申請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應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五)個人信用報告: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雙方一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
(六)還款賬戶:借款申請人名下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借記卡。
(七)提供的購房材料:
1.購買期房貸款需提供的材料:首付款收據、商品房買賣合同。
2.購買現房貸款需提供的材料:不動產權證書、購買房屋增值稅發票。
3.購買二手房貸款需提供的材料:不動產權證書、購買房屋增值稅發票。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需提供的材料: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工程概預算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另需提供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抵押房產增值稅發票。
抵押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證件、結婚證,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5.大修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需提供的材料: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工程概預算等;另需提供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抵押房產增值稅發票。
抵押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證件、結婚證,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第五章 貸款擔保及發放
第十一條 貸款擔保。借款申請人貸款時,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借款申請人使用本次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需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共有或單獨所有的產權。
(二)借款申請人選擇憑證式國債、受委托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質押擔保方式的,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擬申請貸款金額不應超過質物金額的90%,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有價證券或有價憑證交付受委托銀行。
(三)借款申請人在滿足其他貸款條件下,可以選擇使用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擔保的,借款申請人和擔保人應與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擔保協議,并辦理相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凍結手續。
(四)借款申請人購買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書》的開發企業開發的住房,房屋產權人持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手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預告登記手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后,原件交受委托銀行保管。該筆貸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申請人提供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待該房屋轉為現房后,開發企業配合借款申請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落實房屋抵押登記。
(五)借款申請人購買二手房交易貸款的,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貸款資金劃付的《付款約定書》《資金監管協議》,繳交首付款并按要求凍結賬戶后,再由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手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買賣手續和抵押登記手續,取得買方《不動產登記證明》后,原件交受委托銀行保管。
(六)借款申請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組合貸款中,銀行貸款額度由受委托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管理中心的規定。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年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相同,并應當采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抵(質)押手續辦結后,由受委托銀行將借款申請人抵押后的材料及證件收回登記保管,并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通知書》等材料,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開發企業賬戶或《付款約定書》約定的帳戶。
第六章 還款方式及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和一次性還本付息三種方式。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應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申請人可根據自身還款能力在申請貸款時自愿選擇其中一種還款方式。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用公積金賬戶余額每月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需簽訂《對沖還貸協議》(一年期貸款除外)或通過微信公眾號、手機公積金APP等互聯網渠道注冊后自助電子授權,授權管理中心從申請后第一個還款日起,每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扣劃順序為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時,授權受委托銀行從還款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還款滿12個月后可申請提前部分還本和提前結清貸款,辦理提前部分還本的每年只能償還2次(提前結清貸款不在償還2次范圍內),每次提前部分還款不少于1萬元,還款確定到千位,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不收違約金。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后12個月內原則上不允許辦理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或結清貸款本息。但借款申請人發生死亡、宣告死亡、被法院給予刑事、民事判決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失業、失蹤等無法正常還款的,需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申請提前結清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貸款結清前除用于償還本次貸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條 貸款的償還資金應按下列順序回收。
(一)正常還款,即借款申請人須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回收資金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二)逾期還款,即借款申請人未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對逾期的貸款本息回收按照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同一筆還款包含逾期還款和正常還款資金的,所償還資金按照逾期還款部分、正常還款部分的順序償還。
第七章 貸后信息變更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是指在貸款期間內,對原《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主要包括還款賬戶變更、手機號碼變更、申請人信息變更、婚姻信息變更的辦理。
(一)貸款期間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需要辦理變更信息的,應持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窗口申請辦理。
(二)借款申請人以夫妻雙方名義貸款的,貸后不能辦理解除婚姻信息變更業務。
(三)借款申請人貸款時是單身,貸款發放后結婚的,可以進行婚姻關聯信息變更,但關聯后不能辦理解除婚姻變更業務。
(四)借款申請人在還清貸款前,不能更換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但可以增加擔保人、抵押物。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發放貸款后,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使用情況、抵押物情況、償還借款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時,借款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扣劃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用于償還借款本息及罰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停止支付貸款、解除《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申請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同時將借款申請人違約行為納入人民銀行、管理中心誠信檔案。
(一)借款申請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申請人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借款申請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出售、贈與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
(四)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用抵押物補償金優先受償的;
(五)借款申請人連續3期或累計6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貸款期滿借款申請人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
(六)借款申請人無故連續6期以上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七)借款申請人拒絕阻撓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八)《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符合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貸款轉逾管理。借款申請人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將對其進行自動轉逾處理,轉逾時間為借款申請人還款日延后3個工作日,貸款轉逾后按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不良信用上傳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中心,同時錄入管理中心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逾期貸款催收。借款申請人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發生逾期的,管理中心將通過短信、電話或上門進行催收,對連續3期、累計6期未還款的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仍未還款的,管理中心將依法進行訴訟清收。
第二十七條 期房轉現房管理。期房轉現房的,由開發企業向管理中心提供轉現人員名單,管理中心核對蓋章后由受委托銀行出具期房轉現房手續,開發企業負責協助借款申請人辦理期房轉現手續,辦結后把《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材料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第二十八條 結清貸款管理。借款申請人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結清貸款或提前結清貸款的,在結清貸款后管理中心將結清證明移交給受委托銀行,由受委托貸款銀行向抵(質)押人出具解除抵(質)押權利的相關材料,抵(質)押人到相關部門解除抵(質)押手續。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中的個人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為貸款還清之后5年;貸款樓盤(項目)檔案保管期限為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 5 年;房屋他項權證保管期限至貸款結清為止;其他檔案保管期限為結案后5年。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自愿繳存者申請公積金貸款按《四平市個人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異地繳存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四平市異地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按揭樓盤準入按《四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合作樓盤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本細則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中心以前下發的貸款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省、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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