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參貸人公積金賬戶余額×n倍數(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有關系,根據占比來確定n的倍數)。關于長春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參貸人公積金賬戶余額×n倍數(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有關系,根據占比來確定n的倍數)。
第一條 為規范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擔保、發放及貸后管理工作。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對所購自住住房具有完全產權;
(三)自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借款人因工作調動斷繳未超過2個月(含),申請時已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恢復逐月繳存的,該斷繳期間原則上可視同連續繳存);
(四)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規定比例的購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
(六)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四條 借款人或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信用報告中存在貸款近2年內有連續超過3期、多賬戶累計有超過6期的逾期記錄或者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類情形的;
(二)個人信用報告中存在信用卡近2年內有連續超過3期、多賬戶累計有超過6期的逾期記錄或者信用卡賬戶狀態顯示為“止付”“凍結”“呆賬”等非正常狀態情形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結果為準);
(四)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的;
(五)因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管理中心納入失信行為登記且在限制貸款期限內的。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等政策性貸款形成逾期記錄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已償還全部逾期貸款的,不納入逾期。
第六條 借款人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2次。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貸款期限、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但不得超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確定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
借款人或配偶有尚未結清的商業性貸款或者擔保債務的,在確定貸款額度時扣減相應貸款或債務(按月還款的,在測算借款人月還款能力時扣除;非按月還款的,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中扣除)。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規定比例,抵押物價值根據購房類型分別確定:
(一)所購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
(二)所購住房為存量住房的,以所購住房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月均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之和的50%,月繳存基數以近6個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平均值確定。
第十條 在確定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及繳存基數時,涉及補繳的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整體補繳為準。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以整年計,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5年。按國家有關規定,借款人實際退休年齡晚于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
申請存量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加所購住房房齡之和不得超過40年。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貸款利率。
借款合同簽訂后,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金額變化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貸款銀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通過線上渠道或到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查詢、打印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計劃。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有等額本息(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數額償還貸款)和等額本金(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數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按貸款余額計算)兩種還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任選其一。貸款發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確定的還款方式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貸款擔保,貸款擔保采取抵押、保證兩種方式。
(一)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并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權人為受委托貸款銀行)。
(二)采取保證方式的,應由管理中心認可的第三方作為保證人。保證人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對于組合貸款,處置抵押物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受償。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商品房按揭項目的管理和服務。授權的分支機構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申請后,要及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申請書、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承諾書、營業執照、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書、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調查核實樓盤、棟號與申報材料是否相符;經管理中心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
第十七條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所購住房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范圍內的,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存量住房的,應在擬購住房更名過戶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向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受委托貸款銀行還款卡(借款人的一類借記卡);
(三)申請新建商品住房貸款的,應提供首付款憑證、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60日內的個人信用報告;申請存量住房貸款的,應提供更名過戶前的不動產權證書、30日內的個人信用報告。
買、賣雙方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委托公證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借款人或配偶為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至少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曾在其他管理中心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提供結清證明。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應對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購房情況、歷史貸款情況(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情況、還款能力等進行綜合審核。
第二十條 對材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且已通過貸款審批的,受委托貸款銀行與借款人及配偶就其貸款意愿、用途等事項面談,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及違約承擔的法律責任,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筆錄,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照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證明并確定擔保落實后,通知受委托貸款銀行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劃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資金監管賬戶或者賣房人指定的賬戶,并將借款合同及貸款資金劃撥憑證等交付合同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未按時償還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還款資金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扣劃。
第二十三條 對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記入逾期并將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可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部分還款的,可選擇貸款期限不變、減少月還款額或者月還款額不變、貸款期限縮短?s短貸款期限后,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檔次執行。
提前部分還款,還款額以千元為單位,每次還款金額最低為人民幣3萬元。提前還款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償還,借款人有逾期未還的,應先償還逾期部分,再做提前還款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通過線上渠道或到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查詢、打印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明細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證明。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受委托貸款銀行應配合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借款人還款賬戶、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還款賬戶的,應同時到受委托貸款銀行辦理賬戶授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發生離婚、死亡等情況導致借款人(抵押人)發生變化,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變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同意,變更后的借款人應當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二)借款人所購住房應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權屬明晰且已辦妥抵押登記手續,能夠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
(三)變更后的借款人,貸款額度應重新核定(貸款額度不受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限制)。新核定的貸款額度高于貸款余額的,按貸款余額執行;貸款額度低于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應提前還款。
第二十九條 申請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的,應向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提供相應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申請審批表;
(二)借款人協議離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離婚協議或公證書應載明房屋產權和債務歸屬);借款人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民事調解離婚的,應提供載明房屋產權和債務歸屬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及生效證明;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公證機構出具的載明房屋產權和債務歸屬的公證書。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同意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的,受委托貸款銀行與合同相關當事人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補充合同,合同應于借款人辦妥抵押人變更登記手續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對借款人還貸能力、抵押物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等進行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抵押人應在知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受委托貸款銀行,補償款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出現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的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等違約行為,受委托貸款銀行應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處置抵押物,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應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則,及時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進行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印發的《<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住金字〔2022〕30號)同時廢止。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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