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40%-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貸額]×12(月)×貸款年限。關于銀川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貸款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40%-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貸額×12(月)×貸款年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保證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貸款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等。
第四條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辦事處(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是指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活動中接受“管理中心”委托,負責辦理貸款咨詢、受理、審查、簽約、擔保落實、貸款發放、抵押權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貸款回收、變更、結算、訴訟、按揭轉抵押、貸后管理等有關業務的商業銀行。“管理中心”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承辦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協議,明確雙方職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活動。
第二章 業務辦理流程
第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業務辦理流程:
(一)貸款咨詢。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可通過業務柜面、12329服務熱線、短信平臺、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多渠道進行個人住房貸款咨詢。咨詢過程中,業務柜面工作人員應將有關貸款業務內容和相關注意事項一次性全部告知借款申請人。
(二)貸款申請及受理。借款申請人(含配偶)應當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資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在“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貸款銀行延伸業務網點提交申請,并配合貸款審核和調查,現場填寫《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面談筆錄》及《面簽承諾書》;受理人員將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的個人信息及貸款申請內容錄入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打印出電子申請表格,由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現場核實信息后簽字確認留檔,將檔案資料及電子信息提交“管理中心”復審人員。
(三)貸款審查!肮芾碇行摹睆蛯徣藛T對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個人情況或提供的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還申請資料,及時刪除相關貸款申請信息。
(四)貸款審批!肮芾碇行摹笔芾斫杩钌暾埲说馁J款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五)貸款簽約及擔保。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到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應當在不動產登記部門或其合法授權機構辦理房屋貸款擔保抵押權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在貸款信息系統中錄入抵押物信息。受委托貸款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與保證人落實辦理擔保手續。
(六)貸款發放。對已落實擔保且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放款條件的借款申請,“管理中心”貸款工作人員對貸款資料進行全面復核和審查,向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開具貸款發放通知單。受委托貸款銀行發放貸款后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三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受理范圍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滿6個月,繳交率不低于5%。
(二)借款申請人須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且是自住住房的買受人(購房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三)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夫妻共有產權或父母與未婚子女共有產權的,可以繳存人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證明。
(五)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寧夏區外繳存的職工申請異地貸款的,戶籍必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在寧夏區內繳存的職工申請異地貸款的,戶籍必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
2.未使用過或只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異地繳存職工(含配偶),在“管理中心”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個人繳存者申請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在銀川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在銀川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6個月,并及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在銀川地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住房時,借款申請人(含配偶)提供其銀行工資流水、社保繳存標準等相關手續,即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個人繳存者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原則上不超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貸款按照《銀川市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八)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繳存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20%的首付款憑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含夫妻雙方)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40%的首付款憑證。
2.購房合同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可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所購樓盤須按照《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預售(現售)樓盤商品房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管理中心”貸前審查后,方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購買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職工(含夫妻雙方)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40%的首付款憑證;
2.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為準,能精確到月份的按月份計算竣工年限)不得超過20年,即:當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購買法院拍賣的再交易住房,房屋須為法院執行裁定書中載明的房產,借款申請人須為拍賣房產成交的競買人。
(十)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必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購房人、商貸借款人及公積金借款申請人必須一致。
(十一)繳存職工購買銀川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請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時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申請條件。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已使用過兩次及兩次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異地貸款)的職工(含夫妻雙方),無論貸款是否結清,均不再受理。同時,“管理中心”不再出具異地繳存證明。
(二)借款人單身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婚后配偶未追認為共同還款人的,離異后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三)夫妻在公積金貸款共同還貸期間離異的,除非原借款人結清貸款,否則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原貸款結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請,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執行。
(四)婚姻狀況屬于離異的職工,在離異滿6個月后,方可參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貸款。
第十條 貸款受理范圍按照《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理范圍的通知》(銀公積金發【2020】2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所購房屋的產權人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產權人與借款申請人不一致的;
(四)所購房屋已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業務的;
(五)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擔;蚱渌麄鶆論,尚未解除擔保的;
(六)貸款近五年內發生過連續3次(含)以上或累計10次(含)以上逾期的;貸記卡、準貸記卡近五年內發生過連續6次(含)以上或累計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七)個人信用報告反映有呆賬記錄的;
(八)家庭成員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負債總余額超過20萬元(含)的;
(九)經“管理中心”核實,認為不宜發放貸款的。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
(二)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套購房貸款限額為50萬元;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含配偶方在寧夏區內正常繳存)的,每套購房貸款限額為70萬元。異地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含配偶方在銀川“管理中心”繳存的)。
(三)屬于父母與子女共有產權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不能疊加計算;若子女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正常繳存余額,父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可疊加計算。
(四)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等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或增房補差價款的80%。
(五)再交易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
(六)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余額。
(七)個人住房組合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住房房屋總價款的70%。
(八)貸款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月還款金額/家庭月收入*100%;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須滿足條件:20%≤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50%。
(九)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社保繳費基數為依據,測算職工月平均收入和還款能力。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計算公式:最高貸款額=月社保繳費基數×繳存比例×申請貸款年限×12個月;當按以上公式計算的貸款額度與按照“管理中心”其它相關規定計算的貸款額度不一致時,按最低值確認其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
(一)在“管理中心”繳存的職工,貸款期限加年齡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二)異地繳存職工及“管理中心”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貸款期限加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等新建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四)購買再交易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40年,即:當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貸款期限≤40年。
(五)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規定,貸款利率隨國家規定利率變動而相應調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貸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第五章 貸款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 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的,須提供經房屋產權交易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副)本、首付款發票。
第十六條 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買賣雙方(含配偶)及其共有權人(含配偶)須持以下手續同時到“管理中心”業務柜面或受委托貸款銀行及其延伸業務網點辦理:
1.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原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
3.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產權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居住證明及婚姻關系證明;
4.購買法院拍賣再交易住房的須提供借款申請人名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拍賣款付款憑證。
第十七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持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貸款結清通知單(預審通過后提供)、結清商業貸款余額的還款單據(預審通過后提供)、商業按揭貸款合同、貸款憑證(借款憑據)、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據或稅收繳款書、購房合同副本(或購房合同正本調檔件)或存量房買賣合同、不動產信息查詢單。
第十九條 其它要件:
(一)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的身份證、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等有效居住證明,相關證明信息必須一致。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婚姻狀況屬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
(三)個人信用報告。
(四)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銀川市購買住房申請貸款時,須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及近兩年內繳存流水。
(五)借款申請人提供貸款銀行實名借記卡。
(六)“管理中心”根據貸款審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請人追加的輔助申請材料。
第六章 貸款審查與批準
第二十條 貸前調查的內容:
(一)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是否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二)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三)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積金貸款按揭轉抵押辦理情況及樓盤項目準入調查。
(五)再交易住房抵押物現狀。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貸款實行分級授權審批。
第二十二條 審批時限
凡提交資料齊全完整、真實有效的貸款申請,“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通知借款申請人;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在貸款審批資料齊全、合同簽訂完整有效、抵押擔保落實后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簽約
第二十三條 根據“管理中心”審批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托貸款銀行及時與借款申請人簽訂《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貸款受理、審查、批準資料完整;借款合同與相關單據齊備,且內容完整、要素齊全、字跡清晰、沒有涂改;保證人應完成借款合同及相關資料的簽約手續。
第二十四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擔保落實人員對貸款資料進行完整性復核,并根據貸款審批意見、貸款擔保方式等落實貸款擔保手續及合同、單據的簽字簽章手續。
第八章 貸款擔保落實
第二十五條貸款采取保證方式擔保時,按照《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階段性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銀公積金發【2017】1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當貸款采取抵(質)押擔保方式時,擔保落實人員應審核抵(質)押資料是否真實完整。貸款用于購買期房的,受委托貸款銀行每月要及時檢查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為具備辦理按揭轉抵押條件的抵(質)押人辦妥抵(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抵押物為新建自住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再交易住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存量房買賣合同價、契稅價和受委托貸款銀行評估價的最低值確認。抵押物為法院拍賣房屋的,抵押物價值以拍賣成交價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貸款銀行,并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手續。受委托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定期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九章 貸款發放
第二十九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在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辦理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手續后,貸款發放人員在貸款發放前應進行核查,受委托貸款銀行憑《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通知書》發放貸款。
1.購買預售新建自住住房的,受委托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購買現房銷售的新建自住住房,還需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受委托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
2.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受委托貸款銀行將借款資金轉入售房人個人賬戶;
3.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受委托貸款銀行將借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個人賬戶;
4.購買法院拍賣房屋的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賬戶。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貸款工作人員和受委托貸款銀行貸款發放人員在貸款發放成功后,將《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書》、《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等全套貸款資料編號、掃碼、整理歸檔。
第十章 貸款回收
第三十一條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償還貸款。
第三十二條 還款實行月均等額還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還清貸款,也可以部分歸還本金。提前還清貸款的,利息計算到還清貸款當月;部分歸還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計算。
第三十三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執行合同利率,一次性還本付息,息隨本清,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月均等額還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貸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受委托貸款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每月及時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劃扣貸款本金及利息資金到“管理中心”指定賬戶。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使用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貸款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將資金存入還款賬戶,提前償還的資金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三十六條 為方便借款人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切實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在“管理中心”繳存的借款人可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約定(逐月抵扣還貸)提取協議書》,通過代扣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并按照《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借款人及時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一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貸款變更。在還款期間,當借款人發生符合“管理中心”規定的情形時,需對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可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擔保變更等貸款變更業務。
第三十九條 所購房產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后14日內,借款人應主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轉換抵押登記手續;與房屋權屬交易相關的借款人(抵押人)、受委托貸款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時辦理所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及相應抵押登記手續。對超期未辦妥抵押登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抵(質)押憑證由受委托貸款銀行按自營貸款管理模式嚴格進行全程管理,并接受“管理中心”定期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貸款銀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催收。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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