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憑《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證部門開具的《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由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憑本人戶口本、《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憑《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標準及領取方式(資料配圖)
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應如實提供有無工作單位的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準確及時掌握獨生子女父母就業變化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本人提供相關證明。
居民在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期間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動的,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主體應隨之變動。經本人提供情況,原發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轉移通知單》,現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自接到轉移單之月起繼續發放。
業務名稱: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管理
部門責任處室:政策法規處
辦理依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受理時間:全年受理
申請條件: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離婚,沒有再生育的,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繼續發放。
所需要件:
1.《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轉移通知單》
收費標準:無
辦理指南: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
1、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離婚,沒有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繼續發放。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證的同時,辦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手續。應由單位或其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的,開具《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
3、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憑《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由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憑本人戶口本、《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憑《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應如實提供有無工作單位的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準確及時掌握獨生子女父母就業變化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本人提供相關證明。
4、居民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期間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動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主體應隨之變動。經本人提供情況,原發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天津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轉移通知單》,現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自接到轉移單之月起繼續發放。
5、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領取一次。
6、對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造成重復領取的,應停止發放并退回重復領取的獎勵費。因個人原因造成漏領的,不予補發。
受理級別:街道、鎮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