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下面是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也許對你有幫助哦。
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1991年3月3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公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我國公民和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四條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生育計劃
第七條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實行優生優育,推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
第九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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