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郴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郴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全市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并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北湖區、蘇仙區、郴州高新技術產業園(郴州出口加工區)、郴州經濟開發區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發改、財政、監察、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物價、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產、公安、農業、林業、統計、法制等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并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負責妥善做好被征地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條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的5%計算,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遷人主動配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騰地的,可適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訂,獎勵資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條在實施征地拆遷前,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提出風險化解方案,制訂應急預案。
第六條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被拆遷人,并將告知內容函告相關部門。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征地范圍內擬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拆遷人簽字確認;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確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照像、攝像等方式進行取證,或者進行公證后,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搶建房屋等建(構)筑物、對房屋等建(構)筑物進行突擊裝修、搶種搶栽青苗或擅自改變土地批準用途。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所在地公安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戶口遷入、分戶等審批手續(出生、婚姻、學生畢業、華僑歸國、士兵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特殊情況的除外);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暫停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和變更登記以及房屋改(擴)建等手續。
第七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或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權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墩魇胀恋毓妗窇敯ㄏ铝袃热荩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的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可將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征求意見。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墩鞯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權利、期限、途徑和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布公告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認真研究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遷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將征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征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地;對限期騰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征地拆遷補償費未全額支付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拆遷集體土地上住宅類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費、裝飾裝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和過渡期安置補助費四項費用。
房屋拆遷補償,即房屋主體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對被拆遷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據批準的用途、面積、建設層次和建造結構等情況,按照自拆的原則,給予的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按附件1執行。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即房屋主體裝飾和內部裝修費用,是指對被拆遷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據房屋實際裝修建筑面積、特征等情況,按照自拆的原則,給予的綜合包干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按附件1執行。
搬家補助費和過渡期安置補助費以戶為單位補助。具體標準按附件2執行。
第十條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類房屋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不再給予安置。
第十一條被征地拆遷農村村民的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安置對象為:
(一)征地范圍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類房屋被拆遷,符合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條件的被拆遷人(以下簡稱“拆遷安置戶”);
(二)征地范圍內,已分戶或者符合分戶條件但未辦理分戶手續,且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前,符合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條件的無房戶(以下簡稱“非拆遷安置戶”);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遷后,剩余宅基地面積達到規定用地限額標準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條拆遷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住宅類房屋需要進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規劃區外,一般按'一戶一宅,相對集中,自拆自建'原則,實行遷建安置,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實行集中聯建安置但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及市人民政府明確實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圍,一般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標準,基礎設施配套'的原則,實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實行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對象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
(二)遷建安置用地等有關批準手續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負責協調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實行集中聯建安置的,拆遷安置戶遷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通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的費用,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承擔;
(四)實行分散安置的,拆遷安置戶遷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通路、以及基礎超深等相關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按每戶不高于3萬元標準予以補助;
(五)屬于'非拆遷安置戶'的,遷建安置用地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通路等,以及基礎(含基礎超深部分)等相關費用由安置對象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實行征購補償,不予安置。征購補償標準為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同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140%:
(一)拆遷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二)實行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自愿放棄安置的;
(三)實行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后,安置期間內死亡的;
(四)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學校、寺廟、祠堂和集體所有的公房,不需要異地重建的;
(五)拆遷企業在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
第十六條征地拆遷涉及企業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企業集體建設用地面積,按拆遷時辦理同等面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手續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償。企業停產、停業損失,根據企業上季度的經營狀況、利潤、稅收和建設周期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協商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期限一般不超過9個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七條集體土地上的企業拆遷,涉及到生產設備搬遷的,根據生產設備搬遷的實際需要,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學校、寺廟、祠堂和集體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按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同類結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規定另行選址建設;重建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重建用地的相關手續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協調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征地范圍內不需要異地恢復重建的道路、水溝、水渠、水壩等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按附件4執行。需要恢復重建的,重建費用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承擔,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違法建設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超過批準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征地告知后突擊裝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廢棄設施,不予補償。擅自改變土地批準用途的按原批準用途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突擊裝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廢棄設施,由相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建設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無償拆除,超過規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二條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搬遷,由國土資源部門發布遷墳公告,經調查核實后,補償標準按附件5執行。征地范圍內的墳墓由墳主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遷墳用地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逾期未搬遷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內或者城鄉結合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提供遷墳用地的,可異地購買遷墳用地或者遷入公墓,具體方案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相關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條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補償標準按附件6執行。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水田、旱土、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件7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地范圍內成片果樹、經濟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8-10執行。
第二十六條征地范圍內苗圃補償標準按附件11執行。
第二十七條征地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12-14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有農、林、牧、漁場所有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項目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冒領、截留或挪用補償費、不按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行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
附件:1.郴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及裝飾、裝修拆遷補償標準
2.郴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標準
3.郴州市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4.郴州市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裝飾、裝修項目拆遷補償標準
5.郴州市遷墳補償標準
6.郴州市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補償標準
7.郴州市征收水田、旱土、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青苗補償標準
8.郴州市征地范圍內成片果樹青苗補償標準
9.郴州市征地范圍內成片經濟林木青苗補償標準
10.郴州市征地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木、草地青苗補償標準
11.郴州市征地范圍內苗圃青苗補償標準
12.郴州市征地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青苗補償標準
13.郴州市征地范圍內零星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標準
14.郴州市征地范圍內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