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長二○一○年九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和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應當給予補償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對本市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拆遷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審查批準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調解拆遷糾紛,做出行政裁決; (四)查處違法拆遷行為; (五)其他涉及拆遷的管理職能。 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房產、勞動和社會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儲、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和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市拆遷辦予以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的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拆遷辦組織實施,轄區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條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具備條件的,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建設村民住宅小區安置本村村民。不具備建設村民住宅小區條件的,應當采取回遷、異地安置等措施,確保村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拆遷,征收單位應當向市拆遷辦提出征收拆遷申請,經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征收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儲中心出具的用地相關文件; (四)拆遷計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九條市拆遷辦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征收單位、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和搬遷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現場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接受群眾監督。 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就房屋補償安置等事項進行協商,并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條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辦進行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市拆遷辦應當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市拆遷辦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已滿,被征收人仍未搬遷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轄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和拆遷產權不明或無主房的,房屋征收單位應當就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刊登于《呼和浩特日報》,經市拆遷辦審核后,征收單位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符合訴訟要求的證據保全,由區政府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中,對涉及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宗教場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三條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具體補償方式由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 下列建筑物或構筑物不予補償,一律無償拆除: (一)搶建、搭建、亂建的違章建筑; (二)超過二層以上的非法建筑; (三)占用耕地的違章建筑; (四)用簡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的構筑物。 第十四條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實行房地分離以地為主的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價結合建筑容積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價兩部分組成。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容積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總面積與宅基地面積之比。 建筑容積率執行《呼和浩特市市轄區農村宅基地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呼政發〔2005〕51號)中“重點控制范圍和一般控制范圍內建筑容積率不得超過0.75,重點控制范圍和一般控制范圍外建筑容積率不得超過0.4”的規定。 第十六條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其成本重置價依照產權證載明的面積,按附表一的標準補償。合法房屋權屬證載明的建筑面積小于以建筑容積率1.1確定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十七條(一)、(二)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收房屋沒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按下列規定補償(見附表四): (一)實有建筑容積率在0.75以內的,對實有建筑面積按附表一的標準補償,對容積率不足0.75面積的部分給予400元/?的補償,并再對容積率0.75至1.1之間的面積按300元/?予以補償; (二)實有建筑容積率在0.75-1.1之間的,對0.75以內的實有面積按附表一的標準補償,對剩余實有面積按400元/?補償,對不足1.1的部分按300元/?補償; (三)實有建筑容積率超過1.1的,對0.75以內的面積按附表一的標準補償,對0.75至1.1之間的部分按400元/?補償,對超過1.1的部分按200元/?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被征收宅基地補償標準,按照宅基地使用證明載明的面積乘以宅基地地類補償標準(附表二)予以確定。沒有宅基地使用證明的,按實際測量的面積乘以宅基地地類補償標準予以確定。 市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宅基地所在區位、環境、交通等因素對地類補償標準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重置價(附表一)和宅基地區片劃分(附表五)及宅基地征收地類補償標準(附表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集體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工廠、加工車間等生產經營性用房按產權產籍所載明的房屋用途進行評估予以補償。擅自改變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拆除時仍按原批準使用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宅基地面積小于等于204?的,按照建筑容積率0.75確定的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剩余的房屋建筑面積按200元/?予以補償。宅基地面積大于204?的,按照宅基地204?以建筑容積率0.75確定的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宅基地大于204?的部分和剩余的房屋建筑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前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不再對宅基地予以補償;剡w村民住宅小區的,雙方互不找差價;回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雙方視情況互找差價。 第二十二條村民私自轉讓宅基地或院落,沒有合法手續的,對買受人的購置、建設、修繕的支出費用予以補償。其宅基地不予補償。 對私自買賣宅基地的村民,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征收人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見附表三)。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征收單位應當支付過渡費;被征收人使用征收單位提供的周轉房的,不支付過渡費。在批準的延長過渡期限內,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征收單位應當在逾期之月起,雙倍發給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積極配合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征收房屋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征收單位與村民委員會依據國家、自治區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拆遷辦應當對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市拆遷辦的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規范執法。 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野蠻拆遷等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二)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三)與當事人串通故意侵害另一方利益的。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證載明的面積有爭議的,以實際測量并經轄區人民政府確認為準。 第二十九條能夠證明被征收宅基地和房屋權屬合法的材料有: (一)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區人民政府建設年份證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城建(建設)部門批準的村鎮房屋準建(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區人民政府、市或區土地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明和市或區城建(建設)部門批準的村鎮房屋準建(許可)證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和市土地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明的。 (三)、(四)、(五)項涉及的村鎮房屋若建設年份不清的,由區人民政府確認其建設年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 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重置:(附表一) 項目補償標準 磚混結構760元?? 轉木結構700元?? 土木結構620元?? 備注:1、房屋需具備基本的居住和使用功能。 2、對結構有輕度損壞或質量較差的,補償標準下調10%。 宅基地地類單位補償價:(附表二) 地類補償價格 一類730元?? 二類580元?? 三類360元?? 附屬物補償標準:(附表三) 項目單位補償金額備注 搬家補助費平方米10元??以產權表明的建筑面積或建筑容積率確定的面積為準 過渡費月600元?月 門樓個500-1000元?個 菜窖個500-1000元?個 圍墻延長米高0.8-1米50元?延長米,1米以上100元?延長米 自來水戶300元?戶 壓水井眼500元?眼 機井眼3000元?眼 土暖氣平方米30元?? 成果樹株200-500元?株 畜圈個300-500元?個 葡萄架500-1000元?架 有限電視戶500元?戶 三相電可按每千瓦給予適當補償 呼和浩特市征收集體宅基地房屋補償計算表(附表四): 類別容積率補償情況 一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積在0.75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建筑成本單價 不足0.75部分(未建):(宅基地面積×0.75-房屋建筑面積)×400元/? 0.75-1.1部分(未建):宅基地面積×(1.1-0.75)×300元/? 二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積在0.75-1.1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0.75×建筑成本單價 0.75-1.1部分(已建):(房屋建筑面積-宅基地面積×0.75)×400元/? 不足1.1部分(未建):(宅基地面積×1.1-房屋建筑面積)×300元/? 三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積在1.1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0.75×建筑成本單價 0.75-1.1部分(已建):宅基地面積×(1.1-0.75)×400元/? 1.1以上部分(已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