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
張政發〔2008〕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張家界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2008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張家界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永定、武陵源區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征地拆遷管理及其補償標準按照《張家界市征地補償標準》(張政發〔2001〕13號)、《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湖南省征地年產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張政辦發〔2005〕38號)、《張家界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張政辦發〔2007〕6號)和《張家界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34號)執行。本暫行規定第六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永定、武陵源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制定具體實施安置方案。具體工作在城區各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由村(居委會)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同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人均耕地在0.25畝以上,征收其集體土地及實施其房屋拆遷的,實行集中留用生產和居住安置用地(以下簡稱“兩安用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不再進行宅基地安置。
第五條“兩安用地”的核定與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兩安用地”指標按安置人員人均50?的標準,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一次性核定到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負責管理,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分批供地。
(二)“兩安用地”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必須堅持“五高四化”(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高速度、高效益和規;、集約化、園林化、社區化)的建設要求。
(三)在“兩安用地”上從事建設,需按法定程序變更為國有土地性質后,再采取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用地報批過程中應繳納的有關稅費應當依法繳納。根據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按程序將“兩安用地”進入市場經營,所獲收益用于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生活保障和安置房購置補貼。
第六條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人均耕地在0.25畝以下,征收其集體土地及實施其房屋拆遷的,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標準參照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選擇宅基地安置的,補償標準按照《張家界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34號)執行,可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外安排宅基地。
第七條違法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建筑的合法性由市規劃局牽頭,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會同區人民政府認定。
第八條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由永定、武陵源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條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定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條尚有集體土地的居委會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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