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不足一周時間,財政部部長樓繼偉25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是本屆政府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減稅,其影響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營改增當前為企業減負 長遠將利國利民
根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從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營改增全面推開邁出我國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一步。”對于我國選擇在現階段全面推開營改增,樓繼偉表示,全面實施營改增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一舉多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顯著作用,既可以為當前經濟運行提供有力支撐,還能為未來發展增添持續動能。
同時,他指出,全面實施營改增是完善稅制的內在要求。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建立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稅制體系,對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對其他勞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盡管這種制度安排在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重復征稅問題日益突出,亟須通過改革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
“自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之后,需要進一步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建立比較完整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樓繼偉說。
據統計,2012年至前期試點累計減稅6412億元。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今年減稅的金額將超過5000億元,是本屆政府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減稅。
樓繼偉說,在當前許多行業、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全面推開營改增有利于給企業增加活力,給經濟增加動力。同時,這次全面推開營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研發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可以有力促進產業分工優化,拉長產業鏈,帶動制造業升級。
“頂層設計+政策執行”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要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這既是改革的目標之一,也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睒抢^偉說,財稅部門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和政策執行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
他介紹,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設計試點方案時就堅持改革和穩增長兩兼顧、兩促進的原則,調整了改革的力度和節奏,按照營業稅稅負平移的方法測算確定了各試點行業的適用稅率。
同時,對4個行業原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予以延續,如對養老、醫療、教育、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彩票發行等繼續實施免稅,延續個人轉讓住房的征免稅政策等;對老合同和老項目實行政策平轉,如允許建筑工程老合同、房地產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等;對特定行業制定了過渡性優惠措施,如,允許新開工的甲供材建筑工程選擇簡易計稅、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土地購置成本、對金融機構尚未收到的逾期貸款利息在實際收到時征稅、對原適用3%稅率的文化體育服務允許選擇簡易計稅等。
“通過上述安排,總體可實現所有行業全面減稅、絕大部分企業稅負有不同程度降低。”樓繼偉說。
政策執行方面,財政部、稅務總局布置各級財稅部門要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政策,確保政策落地。通過全面培訓,使財稅干部和企業財務人員吃準吃透政策要求,避免因對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準確造成企業稅負增加,讓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并加強對試點運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對于試點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決。
“需要說明的是,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行業,以及前期已經納入試點范圍的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因四大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加,稅負會普遍下降。”樓繼偉說。
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成將“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問題提上日程。
樓繼偉說,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適度調整?偟目紤]是在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情況下,制定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享的過渡辦法,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增強地方財政“造血”能力。
鑒于稅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他表示,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有一個過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對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需要有一個過渡方案,推動理順中央和地方分配關系。目前,過渡方案研究制定過程中。
樓繼偉強調,營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減稅的,增值稅收入劃分調整后中央將多負擔減收。同時,按照“存量不動,增量調整”的原則,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得利益不變。
而對于在全國全面推開后營改增為何還叫試點,樓繼偉表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是增值稅改革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目前仍叫試點,就是因為改革仍在路上,任務沒有完成。
“現行增值稅制度還存在稅率檔次多、抵扣項目不完整、大量臨時過渡措施等問題,與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還沒有全面完成十八屆三中全會規定的相關任務!彼f。
樓繼偉表示,根據全國人大稅收法定的要求,下一步相關部門將啟動增值稅立法,并在這一過程中,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最終,通過立法鞏固改革成果,確立比較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