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其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和第二百八十條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二是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三是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四是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行為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入罪。新的法律規定將于11月1日起實施。
問:為什么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入罪?
答:校車、客車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交通事故
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部分所有人、駕駛人受經濟利益驅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多拉快跑,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超速運輸,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現實威脅,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
超員載客的危害:超員載客不但導致車輛超出其載質量,增加了行車不穩定性,還會引發制動失靈、動態側翻等危險,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員載客往往會加大事故的傷亡后果。
據統計,2011年至,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占27.2%。
超速行駛的危害:超速行駛會減弱駕駛人對空間的感知能力和對速度的判斷能力,甚至使駕駛人判斷失誤;另一方面會降低車輛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駛穩定性,制動距離加長,碰撞時沖擊破壞力更大,極易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
據統計,2011年至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車、營運客車超速行駛導致的占53%。
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惡性群死群傷事故
不法分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些違法行為已經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多年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直將整治客運車輛超速、超員違法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作為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點,持續部署開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但由于法律對這類嚴重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罰偏輕,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這些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廣大群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呼吁,將這些嚴重交通違法作為犯罪行為,規定刑罰處罰。
“刑九出臺后,繼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刑后,又將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載客、嚴重超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并且規定對這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等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等行為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且易發多發,據統計,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平均每年查處偽造、變造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2萬余起。一些違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機動車駕駛證隱匿駕駛人真實信息,甚至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監管和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對此,“刑九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和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規定為犯罪,以依法嚴懲和震懾這類違法犯罪行為。
“刑九新的規定為依法懲治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駕駛行為,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將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識,尤其是廣大駕駛人的規則意識、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減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問: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的處罰有什么變化?
答:法律修改后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
一是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二是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三是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四是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五是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此外,將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六是將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此外,將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設定了的刑事處罰。
問:“刑九針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險駕駛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或者嚴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幾種行為,都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應予嚴厲懲處。特別是為了督促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將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同時,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也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從事相關運輸業務的,嚴重擾亂運輸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發生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因此,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等,都要熟知牢記法律的規定和違法犯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堅決抵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問: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采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好“刑九?
答:“刑九的公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制度,既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給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更高要求。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切實做好法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是依法嚴查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危險駕駛犯罪活動,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和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行為依法嚴格查處,依法立案查處;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令、指使、縱容駕駛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堅決依法查辦。
二是深入排查設備和標志標線。“刑九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證據的科學性、合法性、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開展一次專項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過低或者不科學,限速標志標線設置不規范、不合理,測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及相關警告標志設置不科學、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執法取證設備和執法依據依法、合規。
三是規范執法辦案。公安機關將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確保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同時,公安機關內部將全面規范危險駕駛等刑事案件辦案程序,建立健全辦案協作機制,加強執法辦案監督管理,提高案件質量,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齊全。
四是嚴明執法辦案紀律。嚴厲查處執法辦案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發現對危險駕駛和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不處罰、降格處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