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已于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10月30日
法釋〔2015〕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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