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襲警者將被從重處罰。自打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35位人大代表提議刑法增加“襲警罪”條款,這個被呼吁了12年,受到普遍關注和巨大爭議,公安界說起來就群情激奮,而有個別網民卻表示抵觸的條款,終于在“刑(九)”落地:
1刑法修正案(九)怎么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妨害公務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里所指的“第一款”,內容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從11月1日起,“襲警”會比襲擊其他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加重處罰!但這絕不是說,“襲警”最多只判三年,對于故意傷害正在執勤的警察,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了。
2國外的法律都是怎么規定的?
國外對襲警主要采取兩種定罪方式,一種是獨立罪名,一種是非獨立罪名。
英美等國主要采用的是獨立罪名模式,單設“襲警罪”罪名。
美國
根據美國刑法的一般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威脅、襲擊和傷害。甚至,連警察的身體都是不可以碰的。而所謂的威脅,既包括具體行為的威脅,也包括口頭語言上的威脅。甚至,威脅警察的直系親屬,也構成同樣的犯罪。
針對襲擊警察造成傷亡的罪犯,處罰力度也相當大,根據部分州的刑法規定,甚至可以適用死刑。
英國
英國警察法,則集中規定了5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分別是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采用非獨立罪名的,是將襲警定為“妨害公務罪”“抗拒公務員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并設置多個量刑幅度,法德意、日韓等國均是如此。
法國
襲警屬于“抗拒公務員罪”,分為四種類型:第一,暴力抗拒警察的行為,但缺少與警察的直接身體接觸;第二,暴力襲擊警察,但沒有導致嚴重的人身損害后果,這里面又分單獨的個人暴力抗拒警察,聚眾暴力抗拒警察,單獨的個人武裝抗拒警察,聚眾武裝抗拒警察等;第三,暴力襲擊警察,導致輕微傷、輕傷的人身傷害;第四,暴力襲擊警察,導致警察嚴重的人身損害后果,對此,法院可直接適用無期徒刑。
從上面可以看出,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核心思想是一個襲警,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從重處罰!
3為何要從重處罰?
公安部有一組沉重的數據:2010年至,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的有8880人,連續5年總體上升。其中,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我們在社會轉型期,也是各種矛盾復雜交織的凸顯期,老百姓維權的意識強了,是好事,但依法維權的意識、合法維權的能力還不夠,與維護社會秩序的強力機關警察的沖突逐年遞增。這不僅傷害了自己和執法者,也傷害了依法治國的社會環境。
對襲警進行從重處罰,主要是四個原因:
一是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需要
警察的工作,跟壞人打交道的概率遠高于我們普通人。所以,他們更容易受到壞人的攻擊。前不久媒體報道,一名老交警執勤時,遭遇5個打算實施搶劫的犯罪嫌疑人,5人殘忍將其殺害。
有調查顯示,基層一線民警更容易遭遇阻礙執法和暴力襲警。尤其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面臨的危險最大。很多派出所甚至找不出一個沒遭過罵、挨過打的民警。作為一種高危職業,警察的人身安全理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從重處罰襲警,符合警察職業特點。
二是維護警察合法權益的需要
我們國家用30年的時間,完成了發達國家200年的發展,社會矛盾也就集中在這一時期爆發。在處理各類社會矛盾沖突時,警察往往處于最前沿,也就最容易受到攻擊。一個警察告訴記者,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受到攻擊,大都會往肚子里“咽”,“我們是站在輿論風口浪尖的人,出事了也說不清,沒人同情。鬧起來后往往警察吃虧,搞得不好吃不了兜著走,還不如當時忍了算了!
當下的社會壞境,警察似乎是趕上了一個“最壞的時代”。一方面,公眾“仇警”心態滋生、輿論“丑警”言論多發;另一方面,警察工作辛苦,待遇低,職業尊榮感降低。警民關系的惡化如果繼續下去,襲警事件增多,警察保護力下降,最終威脅的還是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大家可能對于一些警察的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也非常痛恨,但這會有黨紀國法去約束懲罰。警察執法權,必須有法律武器和社會理解來撐腰。從重處罰襲警,符合警察職業需求。
三是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需要
不同于記者、醫生、教師等其他職業,警察是一種特殊的執法身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捍衛者。如果法律不能給予他們足夠的保護,暴力抗法不能被視為一般違法行為,就會使一些人產生“不在乎”的心理。
試想,如果襲警都不需要付出太高的代價,警察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受到挑戰,不法分子還有什么事不敢干?凸顯警察職業的特殊性,就是加大法律的威懾。否則,“社會長治久安”就只能是紙上談兵。從重處罰襲警,符合警察職業身份。
四是維護國家權威的需要
警察也不同于工商、稅務等其他的公職人員。警察是國家執法的主體,作為和平時期的一支武裝力量,他們所從事的職業,是代表國家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但因為過去懲處力度有限,一些犯罪分子在警察亮明執法身份后,甚至敢叫囂“打的就是警察”,使民警執法權威蕩然無存。
有媒體分析,近年來抗法襲警案件,已經從單純逃避或對抗執法處罰,演變為直接針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有目標、有目的、有針對性的襲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遭到威脅,社會公平正義遭到破壞,國家權威形象也遭到挑戰。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說過,“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障警察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對社會負責?”從重處罰襲警,符合警察職業要求。
我們國家正處在法治社會的建設期,老百姓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共識和習慣還沒有普遍養成。作為社會秩序的守衛者,警察受到了很多沖撞。我們國家又處在一個日新月異不斷變革的過程中,創新則需要對現有規則有諸多升級、突破、重構,作為現有規則的維護者,警察也面臨很多尷尬。我們國家還處于強力反腐、重塑黨風政風的時期,不可否認一些腐敗分子有濫用警力欺壓百姓之舉,作為上級指令的執行者,警察更遭遇無數質疑。在這個時代,警察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但沒有警察,就不可能有我們的平安生活,人們在碰到危險和不公時,還是首先想到警察。維護警察權威,是增強社會安全感,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維護每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為了我們自身,請從尊重警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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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客車超員、超速入刑
【原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背景】在2011年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險駕駛罪入刑,提高了對該種行為的處罰力度,評論認為此舉有利于打擊“馬路殺手”。在《刑八》的基礎之上,《刑九》將校車、旅客運輸等超速、超載的行為納入處罰范圍,同時,還將對為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處罰。
有媒體統計,2010年至的近5年間,全國至少發生43起校車事故,多數涉及超載現象,約8成均有致死情況,死亡人數達153人,校車事故頻發成近年來的突出問題。
違規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最高可判7年
【原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背景】近年來,民眾的生活中,不少人都有過被推銷、詐騙電話騷擾的經歷,卻不知個人信息是如何遭到泄露的。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此次修正案的亮點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指出,這次修訂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權行為的范圍,體現了對個人信息更大邊界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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