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在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關反腐而備受關注。
制定收受禮金罪的用意,在于彌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不僅如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經多處了解,刑法修正案(九)還將對受賄罪量刑進行規范化,受賄罪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尷尬”的數字為量刑標準。
擬增設收受禮金罪
“收受禮金罪將是獨立于受賄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賄罪的附屬罪名”,9月28日,刑法學權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儲槐植告訴記者。
現行《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這意味著,“被告人構成受賄罪,必須在主觀上和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儲槐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變相受賄行為,即官員慢慢被收買,卻無法證明其為他人謀利”。
“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些腐敗分子的貪腐數額特別巨大,最后進入司法程序時,受賄數額卻只有幾千萬、幾百萬的原因,大量的貪腐金額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找不到因果關系”,一名接近立法機關人士說。除此之外,缺少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還會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學者證實,收受禮金罪已寫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禮金達到一定數額,哪怕證明不了為他人謀利也可以定罪”,儲槐植說。
“當然,收受禮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賄罪輕一點”,他說。
在上述接近立法機關人士看來,增設收受禮金罪,是中國《刑法》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協調的問題。
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足以構成受賄罪,并未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
呼吁設立收受禮金罪最早出現在1997年,刑法學者周振曉當年在《杭州大學學報》的一篇文章中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收受禮金罪。
亦有刑法學者表示不同意見,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多名刑法學者表示不需設立收受禮金罪,“而只需對現有受賄罪構成要件進行重構”。
今年8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示,可以對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則可能將一些正常人情往來也變成犯罪行為。
受賄罪量刑不再“唯數字論”?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反腐敗的規制,還包括重構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中,受賄罪量刑標準參照貪污罪,劃分為4個標準:受賄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只受行政處分。
這在現實中造成了量刑標準的不統一,“比如有人受賄8萬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賄80萬元,卻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說。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希望像盜竊罪那樣,取消受賄罪量刑的具體數字標準”,張泗漢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儲槐植告訴記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有意見稱取消受賄罪量刑中五千元、五萬元和十萬元的具體數字標準,只使用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等模糊概念,“具體數字標準用司法解釋確定”,他說。
“這種意見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時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前一個月,被取消了”,儲槐植說。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人提出疑義。有人認為,受賄罪5000元的起刑點數額是在1997年提出的,現在應該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廣西政法干部學院教授歐錦雄說。
還有觀點認為起刑點應該降低,原因是“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大于盜竊罪,而盜竊罪的起刑點數額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紹,“還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受賄罪應該‘零容忍’,因此量刑起點不設數額”。
歐錦雄的觀點是,以最低工資倍數作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由于最低工資是最弱勢職工群體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體現出受賄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賄罪量刑標準的進一步明確,是量刑規范化制度推進的一部分。經過多年試點,2010年,最高法院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范了15個罪名的具體量刑標準。
有知情人士稱,這15個罪名涵蓋了我國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75%,但不包括受賄罪。上述知情人士稱,有關部門已計劃擴大量刑指導意見中的罪名數量至約30個。
受賄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設置管制刑和罰金刑,這在司法實踐中帶來的結果是,受賄犯罪大量應用緩刑,造成輕刑化嚴重,帶來對受賄罪犯打擊力度過輕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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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今日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敗制度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
據中新網8月29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今日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敗制度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較重大的修改,這次刑法修改體現了三中和四中全會,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充分總結了司法實踐的經驗,回應了社會的關切。
郎勝介紹,在這一部修正案里,調整了刑法的結構,減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對恐怖和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進一步加強了對人權的保障,特別是對一些弱勢群體,老年人、兒童、婦女的權利的保障,進一步強化了對失信行為的懲治。關于懲治貪污腐敗犯罪的法律的一些調整,應當說,有關這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們國家懲治腐敗犯罪的一些法網,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制度,加大了對這類制度的懲處。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敗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針對當前反腐敗的形勢,呼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實中央有關的任務要求。具體的有三個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這次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以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應當強調的是,這種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的措施。
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原來的法律規定是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現在這個規定一般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只有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
同時,嚴密了懲治刑事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了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犯罪;增加規定了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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