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其中除了被媒體熱議的嫖宿幼女罪被廢、巨貪將牢底坐穿外,“醫鬧”“網上造謠”“找人替考”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事,也從以往的被行政處罰加重至被刑法制裁。
關鍵詞·替考
國家考試作弊最高可判7年
根據《刑九》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除上述行為外,修正案還對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關試題和答案、替考等行為進行處罰。至于替考,或讓他人替自己考試的行為,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
律師謝修志分析認為,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權益。此前,我國針對替考行為在立法層面上無明確規定,只是在學校的規章制度中對替考、作弊行為有處罰及規定,但這種處罰只是行政處罰,對于大規模的替考、作弊來說,違規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學生鋌而走險。
《刑九》實施,在打擊考試作弊的懲處方法上,從以前的取消成績到禁考,至現在入刑的相關規定,顯示出國家打擊考試作弊的力度越來越大,同時彰顯國家在為寒窗苦讀的學子們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的考試環境。
謝修志律師提醒,現在《刑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的不同分別判處不同刑罰,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造謠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從“非典”時期的“醋荒”到日本地震時的“謠鹽”,在重大災難中,傳播這些虛假信息,最多就是行政處罰。但今后,發布這些未經核實的災難謠言,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九》中的法律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律師白小勇認為,今后對網絡上包括微信、微博、論壇或其他媒體上一些有關災難的信息,必須注意是不是真實的信息,不能盲目轉發。
雖然《刑九》中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納入刑法制裁的范圍,但不意味著所有轉發的人都將被追究刑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教授分析,構成犯罪也是有入罪門檻的,不能做擴大解釋。不是在網絡上發布任何虛假信息都要定罪,而是針對虛假的警情、災情、疫情,對社會生活、正常社會秩序有直接影響的。
曲新久解釋稱,一個正常人根據法律、道德、一般人的知識結構,會作出一個決定,而一個階層甚至整個社會都作出了這樣的判斷和決定,進而造成正常秩序混亂的時候,才要負責。
司法實踐中,會對發布信息者行為與首要犯罪者之間的遠近關系,與事件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甄別,也就是說定罪要看轉發者所起到的作用,公眾不必談法色變。
關鍵詞·虐待
教師虐待兒童將被追刑責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幼兒園內虐童、養老院護工虐待老人事件被媒體曝光,并引發全社會的關注。此次《刑九》實施,對于上述兩個場所中,老人和孩子再遭虐待,虐待者將被追究刑責。
《刑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
曲新久介紹,養老院、幼兒園等非家庭成員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實際上承擔著一個監護人、“準母親”的責任,因為是受人雇請,別人付了錢,或政府給了錢的。
這次增加了一個類似于針對家庭監護人的條款,如果今后學校、養老院再虐待這種沒有生活能力的人,這種情節是可以定罪的。
關鍵詞·醫鬧
有法可依處罰職業醫鬧
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其家屬通過雇傭“醫鬧”向醫院方面施加壓力,借機鬧事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媒體曾多次報道并引發社會討論,職業醫鬧通過毀壞財物、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毆打醫務人員或在醫療場所滯留等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在《刑九》中,對于職業醫鬧擾亂社會秩序,有了專門條款。
《刑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解讀
律師白小勇介紹,醫鬧的目的在于獲得醫院的高額賠償,而手段就是擾亂醫療秩序,甚至是社會秩序,如果不給錢,醫鬧甚至賴在醫院不走。
白小勇稱,醫鬧的行為事實上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在《刑九》中,將“醫鬧”行為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會對不法分子起到威懾作用。
關鍵詞·性侵
男性遭受性侵將獲保護
本報2011年時曾經報道,2010年5月,42歲的北京某保安公司男性員工在保安宿舍內對18歲的男同事實施性侵,性侵過程中導致對方輕傷。事后,受害者報案,性侵者被抓。北京法院后認定性侵者構成故意傷害罪,判刑一年。
■解讀
白小勇律師介紹,在以往,男性被性侵,如果身體沒有受傷害,很難進行維權。報警也往往難立案,立案之后,大多不了了之,因為法律沒有條文規定,對男性性侵應如何處置。
但從11月1日起,《刑九》將猥褻犯罪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可被認定為猥褻罪的侵害對象,可以獲得刑法保護。
修改后的刑法規定:猥褻罪受害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嫖宿幼女罪”被廢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修訂后,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其實,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在設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性犯罪行為,不論是否“嫖宿”,一律按強奸論處。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說,“為了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齊林介紹,1997年刑法修改后,將嫖宿幼女行為從奸淫幼女罪中獨立了出來,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為被以強奸罪論處,這項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當年立法者為了強化保護幼女而設立的罪名,因為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這樣的暴力犯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雖然初衷是加大對幼女的保護,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諸多質疑。阮齊林說,從法定刑來看,嫖宿幼女罪的起點比強奸罪的起點要重,但是該罪名無形中認可幼女是“賣淫女”的身份,這對幼女是極大的侮辱和傷害。
全國兩會什么時候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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