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嚴在家中二樓的屋頂上安裝無線電天線設備,請朋友馮等來幫忙。施工開始后,嚴一再囑咐注意安全,馮笑應:“又不是第一次安裝天線了,大哥,你放心好了!比欢恍业氖虑檫是發生了。馮不慎從屋頂重重地摔在水泥地面,當場口鼻流血,神志不醒。
此后馮住院207天,花去醫藥費62萬余元。好在他參加了社會醫療基本保險,44萬余元的醫藥費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付。對于按規定由個人支付的18萬余元醫藥費,嚴想盡辦法,募捐籌集到款項13萬余元。除用于支付醫療費、護工費外,余款全部給了馮的家屬。
盡管耗去了大量的人力,傾盡所有的財力,但最終仍沒能留住馮的生命。
其家人訴諸法院,要求判嚴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計人民幣151.9萬余元。其中,醫藥費62萬元,包括已由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44萬元,所占比例超過索賠總額的一半。
【爭議焦點】
1、醫;鹨呀浗Y付的醫藥費,馮家人能不能再要求賠償?
2、嚴發起募集的捐款可否抵消相應的賠償責任?
3、馮本人存在重大過失,能否適當減輕嚴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糾紛性質明確,系馮作為幫工人在幫嚴安裝電臺天線活動中,因自身疏忽摔致腦外傷,被幫工人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引發的爭議。
1、馮的醫藥費中部分由醫;鸾Y付的44萬余元,是基于馮生前繳納醫療保險費而享有的醫療保險收益,該部分醫療保險政策的救濟并不能因此免除嚴的賠償義務,原告要求嚴賠償該部分醫藥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此,法院認定醫藥費為62萬余元。
2、嚴發起募集的捐款13萬余元,從性質上看是社會人士出于愛心和同情而捐助用于馮治療的,并不是捐助給嚴的款項,故不屬于嚴支付的款項,不能從其應承擔的賠償款項中扣除。
3、馮是在無償為嚴安裝電臺天線的過程中摔傷并導致死亡,嚴作為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受害人對于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在安裝天線的過程中,馮不慎摔傷,自己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可減輕被告嚴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嚴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就原告提出的賠償項目及數額,進行計算和確認后,認定損失共計120萬余元。嚴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扣除嚴已經支付的,余款71萬余元嚴應當及時予以支付。
【要點】
1、我國在推行社會醫療保險之前,實現的是公費醫療機制。對于已由公費醫療報銷的醫藥費,法院不會再納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數額,判決加害人再予以賠償。
2、現在,公民享有的基本醫療待遇已屬于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因此,醫保基金已報銷的醫藥費,能再要求賠償。同樣,如果受害人先前獲得加害人全額醫療費賠償的情況后,仍然可以要求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應當報銷的醫藥費。也就是說,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醫;鹬Ц杜c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