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另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相應調整。各地視本地情況確定繳費率,有些發達地區如上海實行了單位繳費10%的比例。目前單位繳費率的全國平均比例為7.5%左右,個人繳費全國平均2%。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與此同時,單位繳費的30%左右也劃入個人賬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職工年齡段確定,年齡越大比例越高,其余單位繳納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一些困難地區和困難企業只建立統籌基金,暫時不建立個人賬戶。如天津市2003年對困難企業實行了大病統籌基金制度,用人單位繳納6.5%,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單獨建立統籌基金,參保人員享受現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的同等待遇,但不負擔門診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共同繳費義務,同時第二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費。
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