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筆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省《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6〕120號)規定,自1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縣(市、區)從7月起按新標準發放,1-6月份調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發放完畢。
據了解,這是自2013年以來第5次調高標準。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調到65元;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調到80元,2月根據國家人社部的規定,從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調到95元,并要求補發7月以來的差額部分;7月,當年再次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95元調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調整基礎養老金,從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調到110元,并要求從7月起按新標準發放。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根據《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2〕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關于參保條件
(一)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男60周歲、女55周歲后取得我省戶籍人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可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省內跨市流動就業,且在最后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后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省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且在最后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后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本省和外省戶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其中:“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不包括達到退休年齡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曾經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各地出臺的農轉居養老保險待遇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其狀態為正在領取、停止領取或退回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均不屬于粵人社規〔2016〕4號文適用范圍。
二、關于工作機制
(一)對申請按粵人社規〔2016〕4號文第一條第(一)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各地社保費征收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分以下情況操作:
(1)男未滿50周歲(不含)、女未滿45周歲(不含)的,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社保費征收機構可憑其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參保手續。
(2)男滿50周歲(含)不滿60周歲(不含)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查其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情況。對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社保費征收機構可憑其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參保手續。
(3)女滿45周歲(含)不滿50周歲(不含)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查其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情況。對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社保費征收機構憑其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參保手續。